*ST新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关注函的专项的回复2021-01-2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专项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2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要求年审会计师对关注函中部分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新光
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2020 年度年审会计师与
新光圆成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问题 4.本次债务豁免将导致你公司增加税前利润 0.54 亿元。
(2)上述税前利润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执行了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11 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以新光圆成名义
与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
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2020 年 10 月,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282 号判决书判决新光圆成对该担保不能偿还部分承
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新光圆成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担保责任,计
提预计负债 143,720,418.24 元。
2021 年 1 月 12 日,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务豁免
函》,同意新光圆成仅需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 90,000,000.00 元的
赔偿责任。根据《债务豁免函》新光圆成赔偿责任由 143,720,418.24
元减少至 90,000,000.00 元,差额 53,720,418.24 元。由于该《债务
豁免函》于 2021 年 1 月出具,债务豁免行为发生于 2021 年,新光圆
成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属于
2020 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新光圆成拟于 2021 年
1 月进行财务处理,将债务豁免差额 53,720,418.24 元计入 2021 年
当期损益。
会计师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
规定,新光圆成收到《债务豁免函》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
整事项,新光圆成拟于 2021 年 1 月根据《债务豁免函》进行的会计
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和要求。新光圆成上述会计
处理不影响 2020 年度财务数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