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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关注函的专项的回复2021-01-2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专项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2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要求年审会计师对关注函中部分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新光

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2020 年度年审会计师与

新光圆成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问题 4.本次债务豁免将导致你公司增加税前利润 0.54 亿元。

    (2)上述税前利润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执行了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4 月 11 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以新光圆成名义

与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

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2020 年 10 月,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第(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282 号判决书判决新光圆成对该担保不能偿还部分承

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新光圆成依据上述判决书确认担保责任,计
提预计负债 143,720,418.24 元。

    2021 年 1 月 12 日,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债务豁免

函》,同意新光圆成仅需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 90,000,000.00 元的

赔偿责任。根据《债务豁免函》新光圆成赔偿责任由 143,720,418.24

元减少至 90,000,000.00 元,差额 53,720,418.24 元。由于该《债务

豁免函》于 2021 年 1 月出具,债务豁免行为发生于 2021 年,新光圆

成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豁免事项属于

2020 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新光圆成拟于 2021 年

1 月进行财务处理,将债务豁免差额 53,720,418.24 元计入 2021 年

当期损益。

    会计师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和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

规定,新光圆成收到《债务豁免函》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

整事项,新光圆成拟于 2021 年 1 月根据《债务豁免函》进行的会计

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规定和要求。新光圆成上述会计

处理不影响 2020 年度财务数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