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关注函的专项的回复2021-01-26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的专项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27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要求年审会计师对关注函中部分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作为新光
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2020 年度年审会计师与
新光圆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问题 3.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实质上已经构成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执行了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前简称“前任注册会计师”)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新光
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
项说明》(勤信专字【2020】第 0535 号),未发现其中包含上述 10 亿
元诚意金。
会计师作为新光圆成 2020 年度年审会计师,已关注到上述 10 亿
元诚意金的事项,因新光圆成 2020 年报审计现场工作刚刚开始,会
计师进场时间较短,对新光圆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尚未全面开展审计工
作,对上述 10 亿元诚意金事项尚未实施检查、函证、走访等实质性
审计程序,截至回复日,尚未取得表明上述事项实质上已经构成或未
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审计证据。
问题 5.请结合你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交易对方的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还款安排及已采取的催收措施和效果,详细说明未对上述
诚意金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回复:
我们对上述事项执行了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经查阅相关框架协议和会计记录,新光圆成子公司浙江万厦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地产”)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20
日、21 日分别支付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诚意金 3.90 亿元,
0.27 亿元,5.83 亿元,合计 10 亿元。
一、新光圆成对上述诚意金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情况
1、2018 年度,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相关协议安排,
新光圆成向丰盛控股指定公司支付诚意金 10 亿元。新光圆成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中止后,2018 年末诚意金未能及时按期收回。报告期末,
新光圆成基于:(1)该款项债权清晰,且丰盛控股 2018 年半年报及
年报等公开资料信息显示对方公开披露承认该笔债务的存在,双方未
就该笔债务存在其他争议,新光圆成收回该款项无法律障碍;(2)丰
盛控股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开披露信息显示,其信用基
础良好,财务状况具备还款能力;(3)经新光圆成管理层与对方就有
关事项沟通和协商中未见异常,新光圆成判断能够全额收回该笔款项。
依据新光圆成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将该款项列为单项金额重大并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采用个别认定法测试确定该款项不存在减值。经
个别认定法测试不存在减值的,依据新光圆成会计政策,应当将其包
括在具有类似风险组合特征的应收款项中计提坏账准备。由于该款项
性质特殊,新光圆成将其单独作为组合(即组合 1),并根据风险较
小的特征,不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新光圆成坏账
准备计提政策的相关规定。
(2)2019 年度,因该笔诚意金涉及违规担保诉讼,有第三方提
出权利主张,丰盛控股认为存在权利争议暂不能退还,导致上述诚意
金仍未能收回。新光圆成按单项资产执行减值测试,在 2019 年年报
编制时点,新光圆成基于:①该款项债权清晰,且丰盛控股 2018、
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等公开资料信息显示对方公开披露承认该笔债
务的存在,虽然双方就该笔款项收回存在其他争议,但新光圆成判断
违规担保诉讼不会导致收回该款项存在其他法律障碍;②丰盛控股是
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开披露信息,尚未发现其财务状持续
恶化迹象;③经新光圆成管理层与对方就有关事项沟通和协商中未见
异常,新光圆成判断收回可能性较大。
依据新光圆成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将该款项列为单项金额重大并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采用个别认定法测试确定该款项不存在减值。由
于该款项性质特殊,金额重大,新光圆成将其单独作为组合,采用个
别认定法,并根据风险较小的特征,认定不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新光圆成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相关规定。
(3)2020 年 9 月,新光圆成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未经公
司内部审批流程,私自以该笔诚意金作为其贷款质押行为无效。收到
法院判决后,新光圆成先后多次向丰盛公司追款。丰盛公司也提出了
分期还款、资产抵债等方案,但双方尚未达成最终还款协议或还款计
划。2020 年度末,新光圆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切
实考虑丰盛公司的财务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依据新光圆成坏
账计提政策拟对该笔欠款计提坏账准备约 5 亿元,计提比例为 50%。
本次计提,新光圆成基于:①该笔欠款拖欠时间已近三年;②经了解
目前丰盛控股公司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并且公司先后多次向丰盛公司
追款沟通谈判过程中,对方显示出意愿的还款时间较长;③有关 10
亿诚意金协议中约定,由于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如
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由于丰盛公
司是香港上市公司,诉讼或仲裁程序较复杂,等待判决结果时间也较
长,综合以上因素并基于谨慎性考虑,新光圆成确定计提比例为 50%。
上述计提,尚未上报新光圆成董事会审批。
二、会计师回复情况
(1)2019 年 4 月 25 日,前任注册会计师对新光圆成该事项出
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19】第 1074 号),保留意见
内容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六(4)其他应收款”所述,新光圆成
公司 2018 年因筹划收购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子公
司万厦房产向其母公司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 100,000.00 万
元(资金转至其指定的附属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止,根据
双方签署的协议,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后的 15
个营业日内退还诚意金,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万厦房产尚未
收回 100,000.00 万元诚意金,亦未计提坏账准备。截至审计报告日,
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仍未退还该 100,000.00 万元诚意金。由于我们无
法就上述诚意金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确
定上述诚意金是否可收回,亦无法判断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恰当。”
(2)2020 年 4 月 26 日,前任注册会计师继续对新光圆成该事
项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勤信审字【2020】第 1161 号),保留
意见内容如下:“如财务报表附注“六(7)其他应收款”所述,新光
圆成公司 2018 年因筹划收购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通过
子公司万厦房产向其母公司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诚意金
100,000.00 万元(资金转至其指定的附属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中止,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应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后的 15 个营业日内退还诚意金,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万厦房产尚未收回 100,000.00 万元诚意金。据新光圆成公司称,新
光集团可能利用控股股东相关经办人员便利,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前
提下,可能在与新光集团某项借款有关的《担保函》和《债权转让通
知书》上加盖了新光圆成公司公章,据此丰盛控股有限公司认为新光
圆成公司将上述诚意金所形成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方,而新光圆成公
司称该担保及相关债权转让无效,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应向新光圆成公
司退还诚意金,目前该笔诚意金已在诉讼中,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称将
依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相关款项,由于相关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无法就上述诚意金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
此无法确定上述诚意金是否可收回。”
2020 年 5 月 15 日,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贵部关于上述问题的回复
如下:“虽然执行了上述审计程序,但由于取得丰盛控股的回函不符
(金额一致但有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加之丰盛控股在访谈记录中
称,该笔诚意金存在权利争议,其将依据届时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相
关款项,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丰盛控股退还诚
意金的可能性;且由于该笔诚意金涉及担保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尚
未判决,致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担保事项对公司
收回诚意金可能产生的影响。故我们根据上述审计程序及证据,无法
判断诚意金是否可收回。”
(3)会计师作为新光圆成 2020 年度年审会计师,已关注到上述
坏账准备计提的事项,因新光圆成 2020 年报审计现场工作刚刚开始,
会计师进场时间较短,对上述 10 亿元诚意金事项尚未实施相关审计
程序,尚未就上述诚意金的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因此截至回复日,无法确定新光圆成对上述诚意金计提的坏账准备是
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新
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 27 号)的回
复之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