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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29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05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8日上午09:15—下午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5月28日上午09:15—下午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江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6,537,02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64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01,33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1.18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5,197,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5,197,3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 结果 :同意 1,326,371,027 股 ,占 出席 会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99.9875% ;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3、表决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4、表决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7、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8、表决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9、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463,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944%;反 对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23,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063%;反对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37%;弃权 0 股。

    10、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 结果:同 意 1,326,371,027 股 ,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99.9875%;反 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31,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1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黄筱调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