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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的公告2021-06-25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及债权人 A 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收到了债权人 B 及自然人 C

的债务豁免函。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

原告债权人 A 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新光圆成等的企业借

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共计 36,445 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282 号),

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2、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

原告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汐圃园”)与被告新光圆成、周晓

光、虞云新等的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113,862.88 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

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对此案

件进行判决。

    3、债权人 B 与新光集团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新光集团提

供借款 491 万元,新光圆成就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自然人 C 与周晓光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周晓光提供

借款 5,000 万元,并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

务人周晓光的上述债务作担保。2018 年 4 月 27 日,归还借款 2,500 万元。

    自然人 C 与周晓光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向债务人周晓光提供借
款 500 万元,同日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周晓光的上述债务

作担保。

    二、进展情况

    (一)针对原告债权人 A(甲方)与被告新光圆成(乙方)、万厦房产(丙方)等的企

业借贷纠纷案,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就【2019】浙 07 民初 269 号判决书中所述债务,在基于前期甲方对乙方债务部分豁

免的基础上,甲方同意乙方承担 4,000 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就【2019】浙 07 民

初 282 号判决书中所述债务,在基于前期甲方对乙方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甲方进一步同

意乙方承担 3,500 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履行上述赔偿责任,丙方同意分别以其名下的位于

义乌市江东街道的万厦御园的四套房产作价 3,780.8 万元及三套房产作价 2,984 万元用于清

偿本和解协议项下的债务。

    余款分别为 2,063,634 元及 5,061,167 元,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前付清。

    3、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之后 15 日内将上述房产交付给乙方,并办理完成相应的过户

手续,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二)针对原告南京汐圃园(甲方)与被告新光圆成(乙方)的合同纠纷案,双方经

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计 1.65 亿元,甲方相应豁免乙方在【2019】

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判决债务,具体支付节点及豁免金额如下:

    (1)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 5,000 万元后,

视为乙方清偿本金债务 7,500 万元;

    (2)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 3,5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

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 3,500 万元后,视为清偿本金债务 5,250 万元;

    (3)剩余款项每月支付不低于 2,000 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并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分

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项,同时豁免相应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最后一期款项支付

完毕,乙方在【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剩余判决债务全部豁

免。

    2、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毕 1.65 亿元,除已清偿

及已豁免的等额本金债务外,其他剩余债务不予豁免,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乙方或指定第三
人在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1.65 亿元的,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三)收到债权人 B 的债务豁免函,内容如下: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担保所产生的担保

责任或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债权人 A 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

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四)收到自然人 C 的债务豁免函,内容如下: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

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债权人 A 的和解

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协议生效后,按双方约定的时点履行,协议履行后将减少违规担保债务的同时增加本

期利润,对公司具有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确认;同时,协议履行

将增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余额,公司将及时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公司

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