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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7-22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07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浙 07 民初 330 号】,现将相
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5)。原告方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
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周
晓光、虞江波、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105)。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
浙 07 民初 65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0-06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浙民终 146 号),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7 民初 65 号民事
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进展情况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借款本金共计 8,000 万元,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15.4%计算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新光圆成归还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由法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新光圆成送达调
解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500 万元;
    第二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光圆成、义乌世茂送达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的法律文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或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35 日内(以在后时间
为准),支付 500 万元;
    第三期: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500 万元;
    第四期: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 500 万元。
    2、方某于收到第一期还款当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交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于同日向法院
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若未按期提交申请,方某同意法院依职权解除对新光圆成、
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
    3、新光圆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清偿。若新光圆成按上述约定归还借
款本金 2000 万元,视为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与方某的纠纷已全部妥善处理,且
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若新光圆成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则已支付金额视
为归还本金,并继续按未还本金(8000 万元扣除新光圆成已归还金额)及利息、
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 15.4%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
律师费 40 万元计算的总额(扣除新光集团、新光饰品、周晓光、虞云新已归还
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4、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饰品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利息及
逾期还款利息 33,674,667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合计 11407.4667 万元。
    5、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集团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利息及
逾期还款利息 8,726,667 元和律师费 40 万元,合计 89,126,667 元。
    6、周晓光、虞云新同意在 11,407.4667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4 个月内清偿。
    7、新光圆成已归还的款项相应在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周晓光、虞云新应
承担的还款金额中予以扣减。
    8、本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方某承诺不对各被告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措施。
    9、由于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均已进入破产程序,方某同意通过申报债权的
形式向新光饰品、新光集团主张权利,并通过破产分配获得清偿。
    10、若各被告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方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强
制执行。各还款义务主体履行的还款总金额不超过本案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
息和律师费 40 万元计算的总额。
    11、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31,85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新光饰品、新光
集团负担,由周晓光、虞云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 722.60 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调解协议全面履行后,将减少公司因诉讼所产生的债务,增加控股股东资
金占用。公司将及时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将根据后续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