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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部分房产解除查封的公告2021-10-13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09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部分房产解除查封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 07 民初 330 号之一)。现
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5)。原告方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
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中心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
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及利息。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8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被冻结及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及《关于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解除查
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075)。原告方某申请冻结公司持有的部分参
股公司股权,申请查封义乌世茂部分房产。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105)。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
浙 07 民初 65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 公告编号:2020-06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
浙民终 146 号),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7 民初 65 号民事
判决;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21-073)。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20)
       浙 07 民初 330 号】,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解除冻结、查封情况
           解除保全申请人方某以其与新光圆成及义乌世茂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浙江
       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诉
       讼保全措施。具体解除情况如下:
           1、股权解除冻结的情况
                                                                         被执行人持有
         解除冻结股权的公司                     执行裁定文                               申请解
序号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股权、其它投
               名称                                 号                                   除方
                                                                         资权益的数额

         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
 1                                                                         490 万元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
 2                                              (2020)浙    新光圆成     600 万元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
                                                07 民初 330   股份有限                    方某
                              中级人民法院
         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                       号之一        公司
 3                                                                         400 万元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
 4                                                                         180 万元
           行股份有限公司

           2、房产解除查封的情况

                                                                                         申请解
序号     解除查封人              解除查封房产                 执行法院   执行裁定文号
                                                                                         除方

                                                             浙江省金    (2020)浙 07
                      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 20 号(浙(2017)
 1        义乌世茂                                           华市中级    民初 330 号之   方某
                          义乌市不动产权第 0011671 号
                                                             人民法院         一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申请执行人方某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
       产的查封,对公司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