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 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和解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公司应收账款, 在协议的缔约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签订 和解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据此,我们同意本次签订的和解协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丁志坚 仇向洋 宋建波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