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关于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 新光 公告编号:2021-12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日收到了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发来的《关于豁免部分
担保责任的函》,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7)。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
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208,100.13 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5)。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2020】浙 07 民执 446 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判决书
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因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法院裁
定查封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2020】浙 07 民执 446 号之一),法院裁定拍卖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
产。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9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
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 20 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
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20 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
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 16 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及重大
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及执行裁定
书【(2020)浙 07 执 446 号之一百三十一】,裁定(2020)浙 07 执 446 号案件终
结执行。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1)
浙 07 执恢 74 号】,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 860,870,157.18 元及利息。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8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
浙 07 执恢 74 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义乌世茂的部分房产。
二、主要内容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
决书》,公司需对债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尚欠浙
商银行的借款本金 19 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
部分)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浙商资管通过公开竞买程序受让了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前述债权,并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债权转
让协议》的安排及向新光集团及贵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截止 2021 年 12
月 28 日,浙商资管已受让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
根据公司还款意愿,浙商资管同意豁免公司部分担保责任,豁免范围为: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按照(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 2021
年 12 月 16 日浙商资管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向浙商资
管连带清偿的除债权本金(人民币 860,870,157.18 元,大写:捌亿陆仟零捌拾
柒万零壹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应付利息(人民币 135,850,000 元,大写:壹
亿叁仟伍佰捌拾伍万元整)之外的复利及罚息。豁免范围之外的,包括债权本金、
应付利息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复利、罚息等在内的担保债权仍然按
照(2019)浙 07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主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任何豁免,不视为对此次豁免范
围之外的担保物权的任何放弃或免除,同时,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此次豁免范
围之外的担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也不意味着对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
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
本次豁免为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一经出具,即日起
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豁免生效后,预计公司将减少对外债务 7.84 亿元,增加本期税前利润
7.84 亿元。该豁免事项及金额尚未经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最终以年审会计师
审定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