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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04-3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

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以

及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运行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由于公司以前年度发现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作为共同借款人、公司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两个重大缺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的影响仍未

消除,因此,其对公司本报告期财务报告的影响持续存在。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以及对以前年度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运行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未发现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与采购管理、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子公司的管理、公司治理

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风险、资金管理风险、销售与应收款项管理风

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单个会计主体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错报项目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

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

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

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可认定重大缺陷的迹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

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

计与监督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可认定重要缺陷的迹象: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以实际损失总额及负面影响程度作为衡量指标。内

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负面影响较大,且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

不超过 1000 万元,且未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则认定为重要缺陷;该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

损失金额不足 100 万元,且未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定性标准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

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

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

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

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

缺陷。

    当公司业绩与上年度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或其他事项导致采用上述评价标准会使评价结

果严重失真时,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应召开专题会议重新确认评价标准,提请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在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持续影响

    2018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外担保及作为共同借

款人和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个重大缺陷,涉及违规担保总额为 27.81 亿元,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 14.54 亿元。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此进

行了披露,当年度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勤信鉴

字[2019]第 0024 号)。

    2020 年度,公司新增加资金占用金额 9,472.41 万元。该年度涉及违规担保总额为
270,267.83 万元,资金占用总额为 154,844.83 万元。2020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对此进行了披露,当年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 470235 号)。

    本报告期,公司新增加资金占用金额 115,437.75 万元。具体情况为:

    ⑴ 2021 年 4 月金华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

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黉门商厦的 20 套房产,扣除相关税费

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 1,111.90 万元,该执行款 1,111.90

万元发放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计入资金占用金额。

    2021 年 4 月-9 月期间,金华中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公司二级子公司

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的 142 套房产,扣除相关税

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 93,930.12 万元,该执行款 93,930.12

万元发放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计入资金占用金额。

    ⑵ 经公司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多轮沟通协商,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签
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并支付和解执行款 16,500.00 万元,该和解执行款 16,500.00 万元计入资
金占用金额。

    ⑶ 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与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公司

支付和解执行款 715.73 万元,办理抵债价值为 1,024 万元的房产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和解

执行款 1,739.73 万元计入资金占用金额。

    ⑷ 依据 2021 年 7 月 20 日金华中院作出的(2020)浙 07 民初 330 号民事调解书,公司

与方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和解执行款 2,000.00 万元,该和解执行款 2,000.00 万元计

入资金占用金额。

    ⑸ 2021 年 9 月,公司与陆某达成并签署了和解协议。根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公司

支付和解执行款 156.00 万元,该和解执行款 156.00 万元计入资金占用金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违规提供担保金额 143,289.68 万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金额为 270,282.58 万元。

    公司存在上述 2 个重大缺陷,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的影响仍未消除,因

此,其对公司本报告期财务报告的影响持续存在。

    (2)改进措施和计划

    ⑴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杜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规范的决策和

经营行为;

    ⑵公司积极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本报告期内已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解
决公司部分债务、对外担保问题,实现债务重组收益 204,818.81 万元;

    ⑶公司组织、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各项诉讼案件,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公司最大利

益;本报告期已通过司法程序为控股股东担保司法拍卖公司房产偿还债务形成其他收益

48,659.59 万元;

    ⑷督促和配合控股股东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司法途径等方式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问题;

    ⑸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流程,防范内部控制的执行风险;

    ⑹加强员工风险意识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公司各层级的授权审批程序,以保证内部控制

程序得到有效运行。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虞江威(签章)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