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许行先生的个人履历,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其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许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 徐金梧: 梅志成: 章勇敏: 陈一红: 二 0 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