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或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14:0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1,54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4,715,112 股的 41.0020%,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763,623 股;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1,112 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429,807 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 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虞中敏 2020 年 6 月 24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