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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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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或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

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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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三)14:0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1,54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564,715,112 股的 41.0020%,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0,763,623 股;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81,112 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 7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429,80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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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
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于 2020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东力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增加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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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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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0 年度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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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436,7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
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321,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5613%;反对 108,0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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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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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功耘                                                          虞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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