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查阅宋和涛先生、沈杰先生、董荣先生、许行先生、周伟民先生的个 人履历,被提名人均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其 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宋和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沈杰先生、董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许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周伟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签名: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