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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东力: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017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以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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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上公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非独立董事六名。
     1.1 选举宋济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2 选举郑才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3 选举宋和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4 选举罗岳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5 选举丁碧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6 选举徐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三名。
     2.1 选举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章勇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监事二名。
     3.1 选举丁为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2 选举蔡汉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公司董监高人员以外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星期五)14:3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公
司行政楼 1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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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8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1 月 8 日
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止 2021 年 1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公司邀请列席会议的嘉宾。
     经核查公司截止 2021 年 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
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名,共计代表股份 230767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32173689
股)的 43.363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168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5%。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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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非独立董事六名。
     1.1 选举宋济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30785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812%)
     1.2 选举郑才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307858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812%)
     1.3 选举宋和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307858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812%)
     1.4 选举罗岳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30767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1.5 选举丁碧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30767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1.6 选举徐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30767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三名。
     2.1 选举楼百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307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2.2 选举章勇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307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2.3 选举蒲一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307670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选举产生监事二名。
     3.1 选举丁为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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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30767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3.2 选举蔡汉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 230767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27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 3 项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
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上述议
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代表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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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1H0017《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杜   闻




                                            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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