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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宁波东力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685



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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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
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 2021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特别提示: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
统计并披露。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星期一)14:00 在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 号
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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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公司截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
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 名,共计代表股份 230,763,62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532,173,689 股)的 43.36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1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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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 9 项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
行了表决。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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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1H068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
                                                         姚振松




                                        承办律师签署:
                                                         杜   闻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