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2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要求,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 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宁波东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宁波东力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市 场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 0 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