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本 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审 议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1年公司的外部 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等实际情况,严格履行了双方审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 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0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