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
和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披露日,公司担保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共计62,407.09万元,全部
为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传动”)和原子公司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年
末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65.05%。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 是否为
担保额度相关 担保 实际发生 实际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履行 关联方
公告披露日期 额度 日期 金额
完毕 担保
2021 年 04 月 2020 年 03 月 连带责任 2020.3.30-
东力传动 3,000 3,000 否 否
27 日 30 日 保证 2023.3.29
2018 年 04 月 2021 年 05 月 连带责任 2020.4.21-
年富供应链 227,000 59,407.09 否 否
26 日 06 日 保证 2025.4.25
上述的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履行了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全资子公司东力传动提供的担保,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
内。担保风险比较小,东力传动资产状况较好,偿债能力较强,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担保债务逾期情况。为年
富供应链提供的担保,年富供应链于2018年12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4月
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决书》【(2020)浙刑终70
号】,对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年富供应链,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宁波东力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
成合同诈骗罪,作出终审裁决。鉴于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银行账户被冻结,债
务出现逾期,公司因年富供应链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年富供应
链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涉及五家银行。截至披露日,公司已与宁波金融资产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五家银行担保全部签订协议。希望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推进处理
年富供应链追赃事项,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并与
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内部
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能坚持
以客观、公正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完成公司委托的
各项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2022]26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2022年度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担保不违
反证监会[2022]26号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自身的独立判
断,现就 2021年度公司高管薪酬方案作出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2021年度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符合公司经营管理
和实际现状,2021年度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
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查阅刘长先生的个人履历,被提名人均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其任职资格合法。
2、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聘任刘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