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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宝 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1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和
2021年9月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年9月1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
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9月 10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34 人,代表股份 21,725.7401 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 73,526.9837 万股的 29.5480%,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17,648.584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029%,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077.15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451%。公司董
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
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76,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7%%;反对380,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407,541股,同意股份数为
38,026,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86%%;
反对股份数为380,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4%%;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2、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3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42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6,832,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6%%;反对42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407,541股,同意股份数为
37,982,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6%%;
反对股份数为42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54%;弃权股份数为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