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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宝 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35,269,837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本次分配,

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我们认为,公司一直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股东。公司

董事会拟定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下

一年度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及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年 4月15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任董事的薪酬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是按
照公司薪酬制度包括《董事长薪酬及绩效管理办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管理办法》和《利润中心考核制度》等规定考核和发放的,充分考虑了公司 2021
年度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是合理的;薪酬方案是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提取与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 年 4 月 15 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1年度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对该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已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能够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有效保障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
运行。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了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对此无异议。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年 4月15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经核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严谨,具有多年执行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该机构担任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多年,
每年均派出较高职业素质的审计人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任务;在审计过程中,会
计师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审计工作,
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审计任务。
    2、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年 4月 15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截至2021年12 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调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以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由于项目建设筹资需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化学公
司”)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申请中长期授信 4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 7 年),
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授信担保额调整为 2.1 亿元。
    为了保障子公司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对资金需要,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销售公司”)、泰兴化学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其中 DCP
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 2 亿元(担保期限:项目中长期融资授信担保自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 5 年内有效)。该事项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泰
兴化学公 司项目融资追加保证担保 2 亿元(期限 3 年)。同时,考虑到项目
融资实际情 况,同意公司将前期为泰兴化学公司 DCP 项目融资 2 亿元提供保
证担保的期限 延长,即担保期限调整为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 6 年。上述议案
已经请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 DCP 项目融资授信担保额调整为 1.7 亿元。
     为了保障全资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氨酯公
司”) 经营业务需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于为子公司南京红宝丽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 聚氨酯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授信额度总额为 1 亿元(期限
3年),该事 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21年3月12日,公
司召开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聚氨酯公司授信担保额调整为0.8亿元。
    公司于 2021年 2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并调整担保额度及泰兴化学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在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流动资金借款授信、为聚氨酯销售公司申请贸
易融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到期后,公司仍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
保,合计授信额度总额 2.5 亿元,其中为聚氨酯销售公司贸易融资 1亿元提供
担保,为泰兴化学公司流动资金融资 1.5 亿元提供担保(期限1年)。同时,考
虑到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增加对泰兴化学公司融资 1亿元提供担
保,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为了开展境外直贷融资业务,以及中长期融资业务,公司于 2021年 2月2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授信
担保并调整担保额度及泰兴化学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由泰兴化学公司
为公司提供担保2亿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年,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截止2021年12月末,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累
计为人民币 12.10 亿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10.1亿元、泰兴化学公司为公司境
外直贷融资业务及中长期融资提供担保 2亿元),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7.59
亿元(其中为泰兴化学公司项目及经营融资担保63,760.01万元、为聚氨酯公司
生产用中长期融资担保4,000万元、为聚氨酯销售公司贸易融资担保371.57万元;
泰兴化学公司为公司境外直贷融资担保7,795.25万元),占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35.60%,符合担保要求。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
担保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
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年 4月15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关于计
提资产减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准备,是本着谨慎性原则,减
值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依据
充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真实、可靠、
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准备。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年 4月15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有关规定,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2 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
由全资子公司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承担建设任务。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
环评等工作,因地方政府“能耗双控”暂停了所有化工项目的能耗指标审批,尚
未恢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受到影响,目前,项目建设投入尚未正式开始,
项目计划投资 50,886.88 万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净额 49,918.83 万元,存放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222.45 万元,支付银行手续费 0.07 万元,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25,000.00 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10,239.26 万元。
    2021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独
                                 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关于授权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
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
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确保日常经营、项目建设对资金需求
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国债逆回购投资,获得
一定的收益,可降低资金整体成本,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 30,000 万元) 额度的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2022年 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