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2-04-1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2)00541 号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衡专字(2022)00541 号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相关规定,
编制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是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
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红
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
施了询问、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作出了职业判
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基础。
我们认为,红宝丽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红
宝丽股份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红宝丽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吕丛平
(项目合伙人)
中国南京
2022 年 4 月 15 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