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2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
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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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
资者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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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运营与维护,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投资者
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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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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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应
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及时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相关栏目(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
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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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条件具备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
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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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
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制度,并负责
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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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
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研发、生产流
程、产品、管理、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
前景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安排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经营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和
支持。在不存在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其
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
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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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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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10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
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
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
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如有,可
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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