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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 宝 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8-06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0日和
2022年8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5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8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5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8月5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股份20,302.473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73,526.9837万股的27.612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
代表股份16,509.7175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4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
人,代表股份3,792.75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83%。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3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3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3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4、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3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5、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119,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39%;反对890,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5%;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泰兴化学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调整担保
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3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2,833,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1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弃权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2,862,110股,同意42,671,31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9%;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2%;弃权1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9%。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芮敬功先生、芮益民先生、芮益华先生、王玉
生先生、陈洪明先生、吴一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选举芮敬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31,469,437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芮益民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7,080,437 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
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芮益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7,080,437 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
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王玉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7,080,437 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
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陈洪明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7,080,437 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
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吴一鸣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7,080,437 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
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 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余新平先生、李东先生、张军先生为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余新平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2,811,937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李东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2,811,937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张军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02,811,937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书先生和夏友满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张书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2,811,937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选举夏友满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02,811,937股,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议股东(授权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股份数为
42,649,313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两位股东代表监事和此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赵
赟先生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8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