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公司关于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搭建平台公司,后期将利用该平台公司与第三方开 展相应合资合作,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与管理团队成员、相关技术研发团队投资 搭建平台,有利于拓展新兴业务,并创新激励手段,提高员工凝聚力;有利于推 动公司环氧丙烷产业发展,拓展化工品新兴业务,可创造盈利条件;本次投资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新平、李东、张军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