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就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并计划利用平台公司与第三方开展 投资合作,开展特种化工品新兴业务,有助于公司环氧丙烷产业发展,并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余新平、李东、张军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