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续聘天 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能力 和多年经验,自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以来,每年均派出较高职业素质的审计人 员执行公司年报审计任务,满足了公司对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需要。2023 年度, 公司拟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有利 于保障公司审计质量、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余新平、李东、张军 2023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