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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健康: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合理性的说明2021-06-08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合

                             理性的说明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

子公司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售方”)拟将与其差别化粘胶

短纤和普通粘胶纤维制造和销售有关的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出售予赛

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身或关联方在出售方所在地设立的一家实体(赛

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前述设立实体以下合称“交易对方”)(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

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

价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

    1、为公司本次交易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为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交易标的,除

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

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管理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本

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

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公司在评估

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

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价格为 174,000.00 万元,是交易双方经过市场化谈判确定的。
交易价格显著低于评估结果,主要是由于三方面原因:(1)公司自身粘胶纤维业
务经营情况不如行业整体水平,标的资产对公司来说存在进一步经营性贬值; 2)

潜在可选择交易对方数量有限,公司议价能力受到客观条件限制;(3)上市公司

改善财务状况的需求较为迫切,本次交易的付款安排能够较大程度帮助公司缓解

偿债压力。考虑上述三方面因素,本次交易定价是合理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

交易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陈险峰、巢序、徐国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以下为《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合理性的说明》
签名页,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陈险峰                 巢序                  徐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