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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健康: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24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股东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办法,具体按照《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进行。

    股东代表监事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半数以上同意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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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有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1、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2、经监事会委托,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账册和文件,有权要求

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3、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5、出席股东大会,列席有关董事会会议;

    6、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2、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

秘密;

    4、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已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

要求提供,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必要时公司应为监事履行职责行为提供办公

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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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

其中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

换时亦同。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具有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4、列席董事会会议;

    5、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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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

直接报告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审议相

关的报告和议题。

    第二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的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

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两名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

事会主席必须在五日内答复,并在二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1、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2、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电话、传真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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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

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工作汇报,并就

有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2、对公司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报告提出意见;

    3、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4、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5、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6、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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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8、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做出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
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会议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3、会议议程;

    4、监事发言要点;

    5、记录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

权的票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具有与《公司章程》同等的法

律效力。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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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拟定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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