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2018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18-108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0
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15:00至2018年10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海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
表股份158,273,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963%。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58,211,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82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61,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35%。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股份61,201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0.01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全资子公司流动资
金的议案》。
同意 158,273,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158,273,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58,273,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1,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良琛、凌霄。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为: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