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1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2:00 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以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海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9 名,
实际出席 9 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将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出的
临时提案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零二条和《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公司董事会收到
上述临时提案书面函件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距离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0-071)已不足 10 日,因此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
富提出的上述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无效提案。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
第二点第(一)款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
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
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经审查,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
提案资料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
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等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将上述股东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上海锦天
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 票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陈素琴反对理由:股东正常权利。
董事胡学庆反对理由:股东的正常权利,应事先做好沟通工作。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