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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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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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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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应否向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提交相关临时提案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创新医疗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
头及书面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向本所
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新医疗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签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创新医疗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
议并召集。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会 议 决 议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 2020 年 11 月 10 日 ,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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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创新
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20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富浙资本”)、从菊林、浙江浙商汇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汇悦医疗精选 2
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悦财富”)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创新医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富浙资本、从菊林、
汇悦财富作为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如下临时提案:
一、提名如下人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提名游向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张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提名沈梦怡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提名窦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5.《提名周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6.《提名王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如下人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提名俞乐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何美云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提名如下人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1.《提名华晔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2.《提名李楠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同意将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出的临时提案提
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因公司董事会收到上述临时提案
书面函件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距离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2020 年 11 月 25 日)已不足 10 日,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均为无效提案;且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提案资料未提交
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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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
的声明等文件,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
大会》有关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以 7 票同意,2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
不同意将上述无效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增加临时提案的合规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因公司董事会收
到上述临时提案书面函件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16 日)距离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2020 年 11 月 25 日(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1)已不足 10 日,因此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
财富提出的上述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
第二点第(一)款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
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
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
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经审查,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
提案资料未提交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
托书真实性的声明等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将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出
的临时提案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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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及相关决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股东大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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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良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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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鸣 劳正中
202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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