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监管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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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证监局
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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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证监局
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创新医疗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新医疗”)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创新医
疗的委托,就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119 号)所述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创新医疗如下保证:
1、创新医疗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创新医疗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创新医疗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新医疗为回复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针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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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程序和提
案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请说明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否在规
定时间内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公司相关人员能否在接收临时提案的时限内正
常履职,如无法正常履职,请说明原因。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
提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接收股东书面临时提案的法定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4:00 之前。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此规定时间内,公司董事
会未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原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能正常履职。
二、你公司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召集人及相关董事会办公室员工休假、公司
前台拒收书面提案等方式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设置障碍,如在规定时限内
拒收股东的临时提案,请说明具体情形。你公司在《通知》中披露指定的联系
电子邮箱,该邮箱是否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如有,请说
明你公司是如何处理的。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回复:
1、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公司前台相关人员日常
工作正常开展,通讯始终保持畅通,不存在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设置障碍的情
形,未在规定时限内拒收股东的临时提案。
2、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司电子邮箱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股东
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资本”)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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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附件之
电子稿。邮件中,富浙资本告知:“纸质版将会一并送达,请查收”。
上述邮件收悉后,公司董事会始终未收到任何临时提案材料原件。因以电子
邮件发送之电子稿无法验证签章等真实性,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通
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富浙资本联系人:“如仍有意提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临时提案的,请注意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书面提案;送达书面提案可采用快递或
专人现场送达方式”。但截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4:00 之前,公司董事会未收到
任何途径提交的临时提案原件。2020 年 11 月 16 日 16 点 38 分,富浙资本通过
专人现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原件,并办理了相关交接手
续。
3、综上,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你公司是否在收到临时提案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如未及时公告,
请说明具体原因。请具体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6 点 38 分收
到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浙江浙商汇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汇悦医疗精选 2 号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汇悦财富”)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创新医疗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的纸质书面
材料原件。收到上述临时提案材料后,公司董事会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扫描整理,
并于当晚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给各位董事进行审阅。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对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及《上海锦天城(杭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原件后及时进行了公告,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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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明确说明若存在上述
限制股东权利行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是否违规,决议是否有效。
回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临时提案材料、电子邮件
截图等证明文件及公司出具的有关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接收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临时提案的法定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4:00 之前。在此规定时间内,公司董事会未收到股东的
临时提案原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能正常履职。
2、公司电子邮箱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股东富浙资本发送的《关于提请
增加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
附件之电子稿后,因电子文件无法验证签章等真实性,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富浙资本联系人,如仍有意提出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请注意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书面提案;送达书面提案可采
用快递或专人现场送达方式。但截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4:00 之前,公司董事
会未收到任何途径提交的临时提案原件。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原件并验证其真实性后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公告,不
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如按照《通知》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则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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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创新医
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晓剑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鸣 谢裔青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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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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