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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新医疗: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5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监管问询函》 浙证监公司字[2020]
119 号),公司董事会就函中所涉事项认真核查,并进行了书面回复说明,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程序和提案
内容等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请说明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是否在规定
时间内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公司相关人员能否在接收临时提案的时限内正常
履职,如无法正常履职,请说明原因。
    公司回复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披露《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拟在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书面向召集人提出临时提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接收股东书面
临时提案的法定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4:00 之前。在此规定时间内,公司
董事会未收到股东的书面临时提案,且公司相关人员均能正常履职。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创新医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


    二、你公司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召集人及相关董事会办公室员工休假、公司
前台拒收书面提案等方式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设置障碍,如在规定时限内
拒收股东的临时提案,请说明具体情形。你公司在《通知》中披露指定的联系
电子邮箱,该邮箱是否在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股东的临时提案。如有,请说
明你公司是如何处理的。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回复说明:
    1、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员工、公司前台相关人员确认,其日常工作正常
开展,通讯始终保持畅通,不存在对其他股东的临时提案设置障碍的情形,不存
在规定时限内拒收股东临时提案的情况。
    2、经查询确认,公司电子邮箱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收到股东浙江富浙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浙资本”)发来的《关于提请增加创新医疗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附件之电子稿。邮件中,
富浙资本告知:“纸质版将会一并送达,请查收”。
    股东大会作为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电子邮件形式的提案无法判断文件的
真伪,为确保审议临时提案的准确性,因此相关临时提案应以纸质版书面材料为
准。但上述邮件收悉后,公司董事会并未收到对方在邮件中声称的纸质版临时提
案材料。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5 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富浙资本联系
人:“如仍有意提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请注意在规定时间
内送达书面提案;送达书面提案可采用快递或专人现场送达方式”。但截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 24:00 之前,公司董事会未收到任何途径提交的书面临时提案。直
到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6 点 38 分,富浙资本通过专人现场送达的方式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并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
    3、公司不存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创新医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
    三、你公司是否在收到临时提案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如未及时公告,
请说明具体原因。请具体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回复说明: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 16 点 38 份收到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
浙江浙商汇悦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汇悦医疗精选 2 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汇悦财富”)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收到上述临时提案材料后,
公司董事会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扫描整理,并于当晚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给各位
董事进行审阅。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对股东富浙资本、从菊林、汇悦财富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了审议
表决。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及《上海锦天城(杭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公司在收到临时提案后及时进行了公告,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情形。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情况详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创新医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