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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新医疗:关于全资孙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一)2020-12-05  

                        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0-089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齐齐哈尔泰瑞通
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通”)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黑02民初6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泰瑞通于2020年7月就其与黑龙江利浦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设备销售业务未收回款项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2020年7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
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0)黑02民初69号)。


    二、本案的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0)黑 02 民初 69 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做
出判决,具体如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对收到货物并
无异议,但认为双方在签订采购合同的同时又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对釆购
价款做了重大修订。釆购价款由 31,000,000 元,变更为 17,000,000 元。被告对补
充协议的内容及公章不予认可,但未提交鉴定申请。故原告主张补充协议及公章
                                     1
的真实性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原、被告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曾向被
告发出询证函,对价款明示但被告在收到询证函后并未对 31,000,000 元价款提岀
异议,应视为对合同中约定价款 31,000,000 元的认可。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
以认可,被告签署询证函是否构成对补充协议中关于价款否定 17,000,000 元,而
认可 31,000,000 元的问题,因价款的变更属于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应以明示条
款进行约定,仅以询证函的内容无法否定补充协议的效力。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
不予支持。双方对被告已经给付的货款及以物抵款的数额均无异议,被告偿还原
告的货款已经足额给付 17,000,000 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11,145.78 元,由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依照法律程序就
上述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切身利
益,因此暂无法估计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将持
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黑 02 民初 69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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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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