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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2021-06-1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F32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部出具的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或“公
司”)《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
问询函〔2021〕第 27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了认真核查,
现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除特殊注明外,本报告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关于年报问询函“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有:公
司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计提预计负债
113,409,224.90 元;无法判断建华医院原董事长梁喜才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对公司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你公司:(1)详细说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
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纠纷原因,案件进展情况,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是
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公司回复:
    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情况说明
    (1)2018 年 4 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
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
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0 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9《融资租赁
合同》和编号为 BX—2017239—E 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下统称:合同),
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委托购买交易。根据合同约定及《支
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7,179,804.00 元,租赁期及租金支付期为 36 个月,
起租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
购买交付与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


                               专项说明 第 1 页
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
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截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被告已拖欠 4 期租金,共计
人民币 797,756.00 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
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判
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 797,756.00 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
6,382,048.00 元,共计人民币 7,179,804.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
息人民币 54,446.85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并自 2018 年 4 月 14 日起,
每日按人民币 7,179,804.00 元的 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
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648,000.00 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
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反诉宝信国际(被反诉人一)及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
有限公司(被反诉人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
议(三方)》之约定,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一、被反诉人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
在反诉人收到租赁物并验收合格后,反诉人向被反诉人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
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被反诉人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反诉人二,
被反诉人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反诉人的起租日
方能开始计算。被反诉人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
被反诉人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付租赁物。反诉人曾就被
反诉人一、被反诉人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讼请求为(1)
请求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一、被反诉人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
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 年 3 月 26 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陕
0104 民初 5595 号),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
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
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7,663,950 元;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 83,978 元(截止 2018 年 5 月 20
日),并自 2018 年 5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7,663,95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 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四、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4,000 元; 五、
驳回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专项说明 第 2 页
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
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 67,983 元(建华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另案诉讼费
66,329 元(宝信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建华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
一并给付宝信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
     (2)2018 年 6 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
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
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6 的《融资租
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6—E 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
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8,026,200.00 元,租金期为 36 期,每
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此外,合同对
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
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三
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逾
期支付租金。截至 2018 年 6 月 8 日,被告已拖欠 6 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1,337,700.00
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逾期租金、
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
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 1,337,700.00 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 6,326,250.00
元 ( 该 金 额 为 租 赁 保 证 金 362,250.00 元 已 经 冲 抵 后 的 金 额 ) , 共 计 人 民 币
7,663,950.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 125,966.75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6 月 8 日),并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每日按人民币
7,663,950.00 元的 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起诉宝信国际(被告一)及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之
约定,建华医院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
收合格后,建华医院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
文件,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的全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


                                     专项说明 第 3 页
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
协议交付租赁物。建华医院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
建华医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
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
    2021 年 3 月 26 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陕
0104 民初 3426 号),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
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齐齐
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租金 6,855,804 元;二、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 31,511.37 元(截止
2018 年 3 月 20 日),并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6,855,804 元
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
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4,000 元;四、驳回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反
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
间)。案件本诉受理费 66,176 元(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
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 33,488 元(反诉原告齐齐哈尔
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
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
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2018 年 7 月,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公
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
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7 的《融资租
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7—E 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
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11,665,764.00 元,租金期为 36 期,


                                专项说明 第 4 页
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 2017 年 11 月 10 日。此外,合同
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
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
三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
逾期支付租金。截至 2018 年 7 月 2 日,被告已拖欠 7 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2,268,343.00 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
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 2,268,343.00 元,未到期租金 8,870,905.00
元 ( 该 金 额 为 租 赁 保 证 金 526,516.00 元 已 经 冲 抵 后 的 金 额 ) , 共 计 人 民 币
11,139,248.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233,639.33 元(暂
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2 日),并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每日按人民币 11,139,248.00
元的 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起诉宝信国际(被告一)及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
公司(被告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
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
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
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
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
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
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
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华医院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陕 01 民初 1142 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对上诉
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建华医院的诉讼请求;2、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原告建华医院支付被告宝信国际租金 11,139,248 元;3、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原告建华医院支付被告宝信国际利息 127,254.04 元(截止 2018 年
6 月 13 日)及自 2018 年 6 月 14 日起,以 11,139,248 元为基数,按年息 24%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建华医院支付被告
宝信国际律师费 80,000 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5、驳回被告宝信国际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91,795 元(原告建华医院预交),由原告建华医院承担;反诉费 45,019 元(被告


                                     专项说明 第 5 页
宝信国际预交),由被告宝信国际承担 1,000 元,由原告建华医院承担 44,019 元,
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被告宝信国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12 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
信国际、远程妇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 01 民初 114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
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
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 897 号,裁定如下: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
陕 01 民初 1142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 年 12 月 25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陕 01 民初 270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
求;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 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44,117,085.50 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
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 664,082.50 元(截止
2018 年 7 月 11 日)及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以 44,117,085.50 元为基数,按年
息 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
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80,000 元;如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宝
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72,812 元(齐齐哈
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
诉费 133,708 元(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承担 2,000 元,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131,708 元,并在本
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8 年 7 月, 宝信国际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公司全资子
公司建华医院。诉讼各方当事人分别为: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
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
公司。


                                专项说明 第 6 页
    2017 年 9 月,宝信国际与建华医院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8 的《融资租
赁合同》,并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 BX—2017238—E 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下统称:合同),宝信国际认为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合同
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46,202,400.00 元,租金期为 36 期,
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 2017 年 12 月 1 日。此外,合同
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及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
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被告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
三人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
逾期支付租金。截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被告已拖欠 7 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8,983,800.00 元,被告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
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宝信国际诉讼请求为(1)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立 即 向 原 告 支 付 逾 期 租 金 8,983,800.00 元 , 未 到 期 租 金
35,133,285.50 元(该金额为租赁保证金 2,085,314.50 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共计
人民币 44,117,085.50 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1,006,185.60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并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每日按人民币
44,117,085.50 元的 0.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请
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同时,建华医院起诉宝信国际(被告一)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
公司(被告二),建华医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之约定,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的融资租赁交易是在原告收到租赁物并验收
合格后,原告向被告一出具相关的验收报告、收货确认书、付款通知书等文件,
被告一分一笔将设备款支付给被告二。被告一支付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
部融资租赁款项,原告的起租日方能开始计算。被告一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
托购买协议约定支付设备款,被告二亦未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交
付租赁物。原告曾就被告一、被告二的违约行为多次与之协商未果。建华医院诉
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
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建华医院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陕 01 民初 1150 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对上诉
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全部诉讼请
求;2、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
原告)宝信国际支付租金 44,117,085.5 元;3、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支付利息 664,082.5 元(截
止 2018 年 7 月 11 日)及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以 44,117,085.5 元为基数,按


                                   专项说明 第 7 页
年息 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原告(反诉被告)建华医院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支付律师费 80,000 元; 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5、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272,812 元,原告
(反诉被告)建华医院预交,由建华医院承担;反诉费 133,708 元,被告(反诉
原告)宝信国际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承担 2,000 元,由建华医院承
担 131,708 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宝信国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7 月 12 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
信国际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 01 民初 1150 号
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
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
审、二审诉讼费用。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 917 号,裁定如下: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
陕 01 民初 1150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 年 12 月 25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陕 01 民初 281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租金 11,139,248 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
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 154,201.96 元(截止 2018
年 7 月 2 日)及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以 11,139,248 元为基数,按年息 24%计
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
限责任公司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80,0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宝信国际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91,795 元(齐齐哈尔建华医院
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 45,019
元(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1,000 元,由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4,019 元,并在本判决执行时
一并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专项说明 第 8 页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
       截至目前,以上案件建华医院均已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目前尚未
终审判决。
       (5)公司计提预计负债情况说明
       2019 年报,公司根据律师的法律意见,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7,010.01 万元。
2020 年报,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一审判决及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情况,并咨询律师的意见后,公司对逾期利息补提预计负债 4,330.91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共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11,340.92 万元,具体金额(单位:万元)如下:
                                                                         反诉费/案件
    序号              相关方          租金        利息        律师费                    应赔付合计
                                                                           受理费

           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
                                       766.40        489.65       0.40           6.63       1,263.08
1          公司

           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
                                      1,113.92       683.41       8.00          13.17       1,818.50
2          有限公司

           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
                                      4,411.71     2,685.88       8.00                      7,105.58
3          有限公司

           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
                                       685.58        461.16       0.40           6.62       1,153.75
4          有限公司

                      合计            6,977.61     4,320.09      16.80          26.42      11,340.92

      注:上表中租金合计金额与 2019 年末计提金额差异 32.4 万,系本期根据判决情况确定
赔付租金金额所致。
       综上,公司就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计提预计负债
113,409,224.90 元依据充分。


       会计师回复
       针对宝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预计负债的计提,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
务报表过程中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子公司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签订的融资租赁协议,查阅公司履约义
务;
       2、获取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起诉书、反诉书、判决书等诉讼文件,检查公
司在诉讼中应履行的义务;



                                        专项说明 第 9 页
    3、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进行沟通,了解其关于宝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预
计负债计提的依据和方法;
    4、与公司诉讼代理律师沟通讨论并函证,获取其关于宝信国际相关诉讼案
件的法律意见。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事项
相关预计负债金额存在不合理的情况。由于宝信国际相关诉讼事项具有高度不
确定性且影响重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
关注与该事项相关的披露。


    二、关于年报问询函“2、你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公
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主要涉及事项有:在个别时间存在建华医
院的公章、法人章临时由一人负责保管的情况,建华医院公章、法人章管理存
在较大风险隐患;子公司康华医院二期住院大楼建设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装修造价为 5,000 万元,2018 年在装修设计方案变更,预计造价将发生较大幅
度上升时,未按《合同管理制度》及《工程建设内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
行合同变更相关的审批程序,仅在需要支付装修工程款时执行了重大事项审批,
且在付款审批时也未及时关注到装修工程的送审造价和初审匡算造价均已超过
合同金额 50%的情况。请你公司:(2)核查康华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变更是否对
在建工程核算产生影响,往期财务报告是否存在会计差错。请年审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康华医院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建设”)于 2018 签订
室内装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装修协议价款暂定为 5,000 万元。2018 年 7 月,样
板房建成后,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的领导小组进行了现场考察,认为原装修方案档
次偏低,根据医院规模和实际情况不符合现代医院的发展需要,故调整装修方案,
升级装修材料,提升品质。同月,康华医院工程部就工程升级改造方案进行讨论
并形成会议记录,设计公司也重新调整了装修方案。方案调整后,康华医院正式
开始对二期住院大楼进行装修。因相关经办人员疏忽,未按《合同管理制度》及
《工程建设内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调整装修方案增加的装修费用执行合同
变更相关的审批程序,相关信息也未流转至医院财务部。
    2019 年 10 月,康华医院二期住院大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在建工程
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但部分工程因决算未完成,按合同预算造价金额
暂估,其中室内装修工程暂估转固金额为 5,000 万元,2019 年 11 月,恒力建设
提交装修工程送审造价,金额为 10,206 万元。


                              专项说明 第 10 页
    按照康华医院与恒力建设协议约定,以康华医院委托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正
式审核报告数据为准,按审计后的金额进行决算。康华医院聘请浙江同方工程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咨询”)进行工程审计,同方咨询为康华医院
上述工程基建项目提供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涵盖清单及预算编制、过程造
价控制与工程结算审核)和对项目实施过程规范性的建议。
    截止 2019 年末,康华医院共支付恒力建设装修工程款 4,750 万元。2020 年
1 月,因结算施工方农民工工资需要,恒力建设向康华医院要求支付部分工程款。
康华医院根据同方咨询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工程全过程管理咨询建议》
中“装修工程送审造价 10,206 万元,从紧匡算暂按 7,500 万元,本期可考虑支付
不超过 1,020 万元”的建议,同意支付恒力建设装修工程款 1,020 万元。因康华医
院室内装修工程量较大,工程审计进度较慢,截至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
该装修工程仍未完成工程审计;且由于相关经办人员疏忽,医院财务部未及时关
注到该装修工程的送审造价和初审匡算造价均已超过合同预算造价金额的情况,
导致未及时调整该装修工程的暂估转固金额。
    若根据同方咨询建议匡算造价 7,500 万元计算,康华医院 2019 年末该装修
工程少暂估转固 2,500 万元,导致累计折旧少计提 10.28 万元。公司在编制 2020
年年度报告时自查发现该情况后,已对该装修工程按初审匡算造价暂估转固金额
进行调整,并自 2020 年 1 月开始补提折旧。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但不构成重要的前期差
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无需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上述情况,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实施的审计
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并检查康华医院与恒力建设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付款审批表、监
理咨询建议书、发票、银行回单等资料;
    2、获取公司提高装修工程造价会议纪要,检查康华医院工程部合同台账、
送审结算书,核实工程造价变更情况;
    3、与康华医院工程部负责人沟通,获取康华医院就装修工程增加造价的补
充说明;
    4、对康华医院装修工程转固时点及折旧进行复核,匡算累计折旧计提的准
确性;
    5、向装修工程施工方恒力建设发函确认装修工程合同金额及已付款金额;
    6、向第三方同方咨询沟通工程造价事项并函证,获取其关于该装修工程的
书面意见;


                              专项说明 第 11 页
     7、获取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公司重要缺陷判断标准。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会计差错,
但会计差错金额未超过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且对公司财务报表
净资产和利润表影响较小,故不构成重要的前期差错,就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整
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在建工程的核算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


     三、关于年报问询函“4、年报显示,2020 年末你公司商誉账面原值为人民
币 11.04 亿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请你公司说明本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
具体计算过程、主要参数等,是否与以往年度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相关子公
司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变化等,说明本报告期计提商誉减值
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聘请外部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康华医院、明珠医院 2020
年末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其分别出具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 0883 号、
银信评报字(2021)沪第 0885 号的评估报告。
     1、商誉减值准备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年初余额                                                 期末余额
  形成商誉的事项                       计提            其他   处置    其他

建华医院            628,710,383.57                                            628,710,383.57

康华医院            204,236,153.82   106,832,983.27                           311,069,137.09

福恬医院             76,514,693.22                                             76,514,693.22

明珠医院             67,449,168.25    20,134,348.97                            87,583,517.22

       合   计      976,910,398.86   126,967,332.24                          1,103,877,731.10




     2、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计算过程
     (1)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
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
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
者确定。
     在本评估项目中,公司对委估资产组没有销售意图,不存在销售协议价格,
委估资产组也无活跃交易市场,同时也无法获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案例,故本

                                      专项说明 第 12 页
次评估无法可靠估计委估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
的净额时,应当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综上,本次评估以采用收益法计算的委估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
委估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本次评估方法的选择与上一年度的商誉减值测试保持一致。
       (2)计算过程及参数选取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实际情况,采用税前企业自由现金流,根据一
定的折现率折现后,减去铺底的营运资金后,得出资产组可回收金额。计算公式
为: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税前企业自由现金流现值-铺底营运资金;
     1)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率参数对比分析
     A、康华医院
     ①2020 年参数分析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收入增长率       -5.71%     15.78%         14.45%         14.12%     10.36%      7.83%

毛利率          17.49%      16.30%         17.31%         18.16%     18.69%     19.05%

     2020 年受疫情影响,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9 年有一定幅度下降,二期住院大
楼转固,固定成本进一步增加,同时疫情所需的耗材、防护用品增加导致主营业
务成本上升,药品受国家政策影响毛利率下降,故 2020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大
幅度下降。
     未来年度医疗收入预测增长率主要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医院重点科室的发
展、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床位等因素进行预测。营业成本主要考虑了人员经费、
药品费、日常公用支出等。预测年度第一年增长率较高,主要系 2020 年受疫情
影响收入状况不佳,2021 年疫情基本得到控制,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同时康
华医院加大了对重点科室的发展,新增了营收能力较好的医疗业务,新增床位和
提高床位周转率均对未来收入的增长有较大的作用,后续年度预测期收入增长率
逐年下降,并呈逐渐稳定态势。毛利率预测期间呈小幅度上升趋势主要系医院二
期住院大楼已投入使用,固定成本已在营业成本中体现,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
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故未来毛利率呈小幅度上升趋势,医院特色科室
已走向成熟,逐步趋于稳定,符合行业情况和医院实际情况。




                                    专项说明 第 13 页
       ②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19 年主营收入增
                         9.73%       19.30%       13.03%      11.27%      10.36%
长率预测(%)
2020 年主营收入增
                                     15.78%       14.45%      14.12%      10.36%       7.83%
长率预测(%)
2019 年主营收入预
                      32,397.10    38,649.31    43,684.66   48,606.79   53,643.86
测(万元)
2020 年主营收入预
                      28,111.80    32,547.97    37,250.83   42,509.39   46,914.82   50,588.96
测(万元)

    注:2020 年主营收入预测中 2020 年的收入系实际经营数据,非预测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2020 年预测较 2019 年整体差异不大,2020 年预测考虑了

疫情以及企业当年度实际经营状况,预测 2021 年收入增长率有所减缓,在 2020

年实际经营水平基础上进行预测,根据医院提供的 2020 年度报表来看,主要受

疫情影响,2020 年实际主营收入 28,111.80 万元,未达到 2019 年预测的收入水

平,故 2020 年预测 2021 年的收入较 2019 年预测时有所下降,2020 年预测 2022

年及 2023 年增长率较 2019 年预测略有上升,主要根据医院床位增加及分布相关,

但收入金额均较 2019 年预测时有所下降,总体来看,收入增长率最终逐步减缓,

至 2024 年,两年预测基本一致,收入在 2020 年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有一定幅度

的下降调整预测,是基于医院实际经营状况的调整。

       总体来看,不存在重大差异。

       ③主营毛利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19 年主营毛利率
                        20.53%       22.75%       23.84%      24.58%      25.79%
预测
2020 年主营毛利率
                                     16.30%       17.31%      18.16%      18.69%      19.05%
预测

       从上表可以看出,毛利率预测两年略有差异,主要基于医院历史毛利率水平

进行预测,2019 年度的毛利率为 25.96%,2019 年预测 2020 年毛利率在 2019 年

实际毛利率的基础上进行预测,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医院整体毛利率大幅

下降,2020 年实际经营毛利率为 17.49%,同时药品毛利率有一定的下降,故 2020

年预测 2021 年度毛利率会有所下降,疫情逐步好转,故下降幅度较小。



                                       专项说明 第 14 页
      同时由于新建住院大楼等固定成本增加,2020 年毛利率有所下降,随着收

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未来毛利率会呈小幅度上升趋势,

总体来看,两年的毛利率预测趋势一致,数据上略有下降主要根据医院 2020 年

实际经营水平进行的调整,两年预测不存在重大差异。


      B、明珠医院
      ①2020 年参数分析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收入增长率            -34.51%             26.34%            9.00%                8.00%            7.00%         5.44%

毛利率                 -1.04%             12.68%            15.04%              16.87%          18.16%         18.71%

      2020 年受疫情影响,齐齐哈尔作为疫情重灾区,主营业务收入较 2019 年有
较大幅度下降;固定成本及疫情所需的耗材、防护用品增加导致主营业务成本上
升,同时药品受国家政策影响毛利率下降,故 2020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大幅度
下降。
      未来年度医疗收入预测增长率主要考虑人口自然增长率、医院重点科室的发
展、增加专家的坐班轮转次数、加强宣传力度等因素进行预测。营业成本主要考
虑了人员成本、药品成本、日常支出等。预测年度第一年增长率较高,主要系
2020 年受疫情影响收入状况不佳,2021 年考虑国内疫情控制良好及新冠疫苗的
普及接种,疫情对医院经营造成的影响将逐步减弱,医院将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故 2021 年收入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同时明珠医院加大了对重点科室的发展,
增加专家坐诊次数,提高床位周转率等均对未来收入的增长有较大的作用,后续
年度预测期收入增长率逐年下降,并呈逐渐稳定态势。毛利率预测期间呈小幅度
上升趋势主要系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故未来毛
利率呈小幅度上升趋势,医院特色科室已走向成熟,逐步趋于稳定,符合行业情
况和医院实际情况。
      ②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19 年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          -2.69%          11.95%            8.10%           6.47%        4.24%

2020 年主营收入增长率预测                          26.34%            9.00%           8.00%        7.00%       5.44%

2019 年主营收入预测(万元)      9,430.78      10,557.49       11,412.28          12,151.17    12,666.11

2020 年主营收入预测(万元)      6,346.86       8,018.55           8,740.38        9,439.53    10,100.41   10,649.56


      注:2020 年主营收入预测中 2020 年的收入系系实际经营数据,非预测数据。




                                                专项说明 第 15 页
       从上表看出,2020 年预测较 2019 年差异主要系对于第一期预测期收入的差

异。2019 年对 2020 年的收入预测采用 2020 年 1-3 月实际发生就诊量加计 2019

年 4-12 月就诊量并有所增长预测,未考虑期后疫情反复、封城停工等对医院运

营的影响,故而 2020 年实际实现收入较 2019 年预测收入有较大幅度下降;2020

年对于 2021 年收入的预测,基于 2021 年第一季度门诊量及住院量较 2020 年同

期均有较大好转,且随着对新冠病毒疫情的进一步了解及控制、新冠疫苗的接种,

医院将逐步恢复至正常经营水平,本次对于 2021 年的门诊量及住院量采用第一

季度实际发生数并逐步恢复至 2019 年水平预测,合计 2021 年门诊量及住院量约

恢复至 2019 年的 88%及 79%左右,故而 2020 年对于 2021 年收入预测较 2019

年的预测增长比例较高。2022 年-2024 年,收入增长比例由于基数不同略有差异。

       总体来看,收入增长率最终逐步减缓,故不存在重大差异。

       ③主营毛利率预测与上年预测数据比较分析
        项目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19 年主营毛利率
                      17.81%     19.04%       21.30%     22.66%     23.31%
预测
2020 年主营毛利率
                                 12.68%       15.04%     16.87%     18.16%     18.71%
预测

       从上表可以看出,毛利率预测两年略有差异,主要基于医院历史毛利率水平
进行预测,2019 年度的毛利率为 18.04%,2019 年预测 2020 年毛利率在 2019 年
实际毛利率的基础上进行预测,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医院整体毛利率大幅
下降,2020 年实际经营毛利率为-1.04%。2021 年收入预测的增长,覆盖医院成
本且同时药品毛利率有一定的下降,故 2020 年预测毛利率较 2019 年均有所下降。
随着收入规模的增长,固定成本不变,存在规模效益,未来毛利率会呈小幅度上
升趋势,总体来看,两年的毛利率预测趋势一致,数据上略有下降主要根据医院
2020 年实际经营水平进行的调整,两年预测不存在重大差异。


       2)折现率
       折现率,又称期望投资回报率,是将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是基于贴现现金流法确定评估价值的重要参数。本次评估选取与被评估单位类似
的上市公司,按照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确定折现率后,按照被评估
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确定税前折现率,计算公式为:
       税前折现率=WACC/(1-T)
       折现率口径及方法选择与以前年度一致。

                                   专项说明 第 16 页
    综合上述分析,康华医院、明珠医院商誉减值方法、具体计算过程、主要参
数与以往年度不存在重大差异。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上述情况,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实施的审计
程序主要包括:
    1、评估管理层采用的估值模型;
    2、将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期间的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等与被测试公司的历史
情况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合理性;
    3、评估了折现现金流量模型中的折现率和永续增长率等参数的适当性;
    4、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的基础数据与历史数据及其他支持性证据进
行核对,并考虑合理性;
    5、获取公司聘请的外部估值专家出具的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价值评
估报告,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评估减值测试模型是否符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并评估了外部评估专家的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
康华医院、明珠医院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规定。


    四、关于年报问询函“6、年报显示,2020 年末你公司仍有 1.3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请结合你公司上述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披露情况
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超期未归还补流募集资金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答: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全资子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 20,000 万元暂时补充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
    2019 年 10 月,建华医院未能如期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建华医院未能如期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9-118)。




                               专项说明 第 17 页
     2020 年 6 月 12 日,建华医院归还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
金 7,000 万元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归还部分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5)。截至目前,该资金
尚有 13,000 万元未归还。公司将继续督促建华医院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归还剩
余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综上所述,子公司建华医院存在超期未归还补流募集资金的情况。


     会计师回复:
     针对公司上述情况,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实施的审计
程序主要包括:
     1、查阅公司就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情况的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2、项目组亲自获取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通过函证中心独立发函
并回函,核实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金额,核实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3、获取公司期后截止报告出具日的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理财协议等,
核实募集资金期后使用及结余金额。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上述公司说明情况与我们执行核查时了
解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


     五、关于年报问询函“7、年报显示,2020 年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23
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 5,005.42 万元。请你公司详细列示大额应收账款明细及
其形成原因,并说明报告期末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
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占比     坏账金额        坏账比例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保款     21,303,317.95    17.33    1,065,165.90        5%

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     设备款     14,185,000.00    11.54   14,185,000.00      100%

黑龙江利浦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设备款     13,482,085.33    10.97   13,482,085.33      100%

富裕县医疗保障局               医保款      6,603,293.35     5.37     330,164.67         5%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局           医保款      6,288,299.40     5.12     314,414.97         5%

            合计                          61,861,996.03    50.33   29,376,830.87




                                    专项说明 第 18 页
     2、公司报告期内销售模式、信用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其中患者
个人承担部分采取预收款项后再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模式,医保承担部分按照当
地医保结算政策进行结算,公司信用政策未发生改变。期末应收账款主要系应收
医保部分款项,财务人员和医保科人员进行定期催收。


     3、同行业信用组合坏账计提政策对比
   项目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4 年        4-5 年        5 年以上

宜华健康         5.00%        10.00%        30.00%        50.00%        80.00%       100.00%

国际医学         5.00%        10.00%        20.00%        50.00%        50.00%       100.00%

*ST 恒康         5.00%        15.00%        30.00%        50.00%        80.00%       100.00%

创新医疗         5.00%        20.00%        50.00%       100.00%       100.00%       100.00%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较同行业可比公众公司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更加谨慎,
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比例未发生变动,期末坏账准备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按照坏账计提政策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谨慎。


     4、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期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大幅增加主要系本期根据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坏
账准备金额占比增加所致,2020 年末公司根据个别认定法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为 34,552,268.43 元,坏账计提比例为 100.00%。
     上述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主要系建华医院下属子公司齐齐哈尔泰瑞通
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瑞通”)与相关业务单位设备销售业务产生的应收
账款。其中与黑龙江利浦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浦斯”)的业务合
同纠纷根据现有资料,主要为利浦斯向泰瑞通采购型号为 force 的开源 CT 一台,
总价 31,000,000 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 15%,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 10%,正
常运行 6 个月后付货款 65%,余额 10%一年内付清;买方逾期付款的除利息外
还需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管辖法院为卖方所
在地法院。2017 年 12 月 27 日,利浦斯已就货物验收合格并出具了验收单一份。
根据合同约定,利浦斯理应在 2018 年 12 月 25 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该笔账款由
审计单位进行了实地现场访谈进行了核实,利浦斯已向泰瑞通出具往来账项询证
函,确定了相关金额。
     因利浦斯逾期未付款,故泰瑞通就其与利浦斯买卖合同纠纷案向黑龙江省齐
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巨


                                   专项说明 第 19 页
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0)。截至目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
判决,驳回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尚未最终生效,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
于全资孙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0-089)。上述案件
泰瑞通已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其中与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建筑职工医院”)的
业务合同纠纷根据现有资料,主要为泰瑞通与第一建筑职工医院自 2017 年 2 月
起陆续签订了 6 份《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2017 年 2 月
13 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磁核共振 MR 一套,合同金
额为 8,625,000 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
单一份;(二)2017 年 2 月 13 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
DR(X 射线摄影系统)一套,合同金额为 850,000 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三)2017 年 7 月 6 日签订《医疗器
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彩超(IUIS40)、彩超(SST-1500)、彩超(IVIS40)
各一台,合同金额为 2,160,000 元,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2017 年 8 月 4 日、2017 年 10 月 19 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各
一份;(四)2017 年 7 月 6 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大
自血、麻醉机(Am852)、麻醉机(ANBI1)、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
仪、血凝分析仪各一台,合同总金额 1,994,500 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对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五)2017
年 10 月 27 日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智能离子透药治疗仪、
生物共振治疗仪各两台,合同总金额 6,760,000 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对智能离子透药治疗仪两台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六)
2017 年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一份,采购物品为智能离子透药治疗仪共十
三台,合同总金额 1,300,000 元,第一建筑职工医院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验收合
格。并出具验收单一份。其中,(一)至(五)项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均为买
方接到设备及发票后付清货款。第(六)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 10%首付款,泰瑞通收到首付款 7 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第
一建筑职工医院验收货物合格后泰瑞通申请付款,第一建筑职工医院收到申请之
日起 30 日支付 70%货款,最迟于货物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内支付完全部尾款;
合同管辖地法院为买方所在地法院。该笔账款由审计单位进行了实地现场访谈进
行了核实,第一建筑职工医院已向泰瑞通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确定了相关金额。




                               专项说明 第 20 页
    因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逾期未付款,故公司全资孙公司泰瑞通于
2020 年 7 月就其与肇东市第一建筑公司职工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向黑龙江省绥
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50)。截至目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裁定,驳
回齐齐哈尔泰瑞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但尚未最终生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孙公
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1-042)。上述案件泰瑞通已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根据上述设备销售业务客户逾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客户方的履约态度、
履约能力以及诉讼时效等因素,根据法律顾问的诉讼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公
司对上述设备销售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5、公司催收政策
    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应收账款催收政策,应收医保款项由医保科人员定期与医
保局沟通,应收其他款项,由财务人员定期与业务员联系,由业务员与对方单位
进行定期催收,并将款项催收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如有客户货款出现重大回款风
险时,必要时公司聘请法律顾问,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在审计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过程中实施的审计程序
主要包括:
    1、执行函证及未回函替代测试,对期末应收账款形成进行了检查复核,分
析期末应收账款的合理性;
    2、检查公司医保对账单及拨付单,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3、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的原因及合理
性,了解对方与公司之间的业务的情况;
    4、获取了律师对公司部分大额应收账款回收可能性的法律意见;
    5、获取了公司管理层对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依据并对其合理
性进行分析,获取公司与对方单位之间的诉讼资料;
    6、对管理层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进行了复核,
评价了管理层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就财务报表整体公允反映而言,公司对
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专项说明 第 21 页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对创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的 2020 年年报问询函的
回复》之签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勇平                   李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 年 6 月 17 日




                           专项说明 第 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