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中心大厦 9、11、12 层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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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新医疗”)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的委托,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
第 158 号)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创新医疗如下保证:
1、创新医疗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创新医疗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创新医疗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创新医疗为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问询函》所述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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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回复
2021 年 11 月 5 日,创新医疗披露《关于富浙资本诉公司决议纠纷事项的进
展公告(二)》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
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决议纠纷
为案由起诉公司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撤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撤销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
举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
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的决议。
一、《问询函》第 1 题:
公告显示,上述判决结果导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不能继续履职,新换届产
生新一届董事会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履职。请你公司说明由第五
届董事会继续履职的合法性,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愿意继续履职的依据,以
及公司开展重新换届董事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由第五届董事会继续履职的合法性
根据创新医疗披露的《关于富浙资本诉公司决议纠纷事项的进展公告(二)》
(公告编号:2021-10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1)浙 06 民终 3045 号)判决撤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
会议决议,判决撤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暨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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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2020 年 4 月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因判决结果导致不能继续履职,重新换届产生新一
届董事会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期限届满时仍然履行董事职务的人员将继续履
职。
(二) 第五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愿意继续履职的依据
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继续履职直至公司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陈海军、阮光寅、王松涛、何永吉、陈素琴、胡学庆、陈珞
珈、范进学、余景选出具《承诺函》:
“本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创新医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本人承诺本人拥有
继续履行董事职务的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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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七)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直至第六届董事
会成员被依法选出。
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三) 公司开展重新换届董事会的工作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已就重新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事宜与富浙资本
等股东进行了沟通。公司后续将根据股东提名进展情况,尽快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的实施。
二、《问询函》第 2 题:
请核查并说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以来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是否有效。如否,请你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请律师就上述决
议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以来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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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历次公告,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新医疗第六届董事会召开过 13 次会议并作出决
议。
2、监事会决议情况
根据创新医疗《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不成功,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所得同意
票数均未能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监事。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未能当选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未能成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直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依法产生。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继续履职,不存在由第六届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情况。
(二) 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履职以来历次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效
力
1、董事会决议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富浙资本诉公司决议纠纷事项
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股东请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决议的通知,且富浙资本未
就第六届董事会决议内容提出撤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新医疗已经取得了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第五届
监事会成员关于继续履职的承诺函。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对第六届董事会履职期间形成的决议
予以确认,该决议合法、有效。
2、监事会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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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新医疗《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不成功,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所得同意
票数均未能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监事。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未能当选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未能成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直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依法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根据创新医疗公司《章程》(2020 年 4 月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继续履职,不存在由第六届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富浙资本诉公司决议纠
纷事项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股东请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决议的通知。继续履
职的第五届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确认创新医疗第六届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合法、有
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继续履职,不存在由第六届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情况。
三、《问询函》第 3 题:
请你公司结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以及公司章程,说明公司监事会
是否能够正常履职并形成有效决议。如否,请你公司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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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创新医疗《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4),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换届不成功,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所得同意
票数均未能超过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未当选为公司第
六届监事会监事。何飞勇先生和李小龙先生未能当选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未能成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将依照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直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依法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
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
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2020 年 4 月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
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
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占监事会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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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2020 年 4 月修订)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历次公告,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期限届满前履行监事职务的人员为李小龙、何飞勇、寿田光,其成员未少于三
人。李小龙、何飞勇为股东代表,寿田光为公司职工代表,因此职工代表的比例
未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职工代表及监事会主席通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期限届满前履行董事职务的人包括
陈海军、阮光寅、王松涛、何永吉、陈素琴、胡学庆、陈珞珈、范进学、余景选,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马建建、陈海军,因此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
事的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的任期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9 日,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因此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2021 年 11 月,李小龙、何飞勇、寿田光出具《承诺函》:
“本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创新医疗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医疗”)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本人承诺本人拥有
继续履行监事职务的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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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七)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事项。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直至第六届监事
会成员被依法选出。
本人保证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近期,公司已就重新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有关事宜与富浙资本
等股东进行了沟通。公司后续将根据股东提名进展情况,尽快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的实施。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创新医疗已经取得了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关于继续
履职的承诺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选举产生第六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继续履职,并形成有效决议。
四、《问询函》第 4 题:
请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核实说明公司是否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3 条第三款“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情
形。如是,请按照相关规则充分提示风险并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否,请
充分说明依据及合理性,并请律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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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历次公告,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新医疗共召开过 13 次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已召
开过 1 次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除已公告取消的股东大会外)均正常召开。股东大会均由董事会
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次数符合一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一次定期股东大会
会议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虽然公司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但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已出具继
续履职的承诺,在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
并形成决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创新医疗不存在无法召
开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并无法形成相应决议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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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新医疗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周意娟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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