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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医疗: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2 层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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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在浙江省

诸暨市山下湖珍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9,423,16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86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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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6,285,3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458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3,137,77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72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981,0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40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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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315,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24%;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
本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87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572%;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69%;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58%。

    2、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317,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0%;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875,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31%;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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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1.5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9,317,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0%;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875,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31%;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9,317,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0%;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875,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31%;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315,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24%;反对 10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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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873,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572%;反对 10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4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聘请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9,317,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40%;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6,875,8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931%;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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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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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吕亚星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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