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民事判决书生效的公告2018-12-13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8-066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民事判决书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015 年 11 月 17 日,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向陕西省西
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士达与森那有限公司在 2004 年 8 月 7 日签
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森那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2018 年 7 月 9 日,
富士达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16)陕 01 民初字 6 号】,判决富士达与森那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7
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森那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具
体内容详情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30 日、2018 年 7 月 11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4)、《关于控股子公司富士达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
2018 年 12 月 11 日,富士达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生效证明》,内容如下:“原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那有限公司
(Senah, Inc.)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
陕 01 民初字 6 号法律文书,已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判决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四、备查文件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