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及涉
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9 年 1 月 9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9 年 1 月 9 日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429,484,9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0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共 169 人,代表股份数为 72,981,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72%。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5 人,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502,466,4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77%。金杜认为,上述
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 逐项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用途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2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03 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0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05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2.07 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3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3.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
案》
同意 502,466,48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4.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499,755,44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605%;反对
2,711,0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5395%;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通过。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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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柳思佳
康娅忱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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