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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22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董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航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

各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

长 1 人。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公司章程》

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由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

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

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作出决议;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及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拟定、决定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等方案,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内部成立战略与投资、审计与风控、提名

与法治、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
与法治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

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3)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

重大投融资、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2)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4)监

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5)提议聘

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6)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7)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8)审核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9)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结果;(10)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的风险评
估报告。

   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推进合规管理,定期审查和评估公司治

理架构、治理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或改

进建议;(5)推进法治建设,审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

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

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二)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 提名总经理候选人,代表董事会督促、检查总经理工作;

   (五) 签署公司股票或股权证明、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六) 代表董事会签批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实施纲要、年度经

营计划、年度目标责任书、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方案等

董事会重要文件;

   (七) 审核、签批董事会的费用开支。

   (八)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 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十)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   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第(五)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

可的方式。送达时限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

集会议。
   第二十条   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集董事会工作会议进

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 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 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 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 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

案事项;

   (五) 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 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

进行磋商的事项;

   (七) 其他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但董事会不
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审
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董事会工作会议召开 1 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议题及其详细内容(会议议案);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
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

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及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做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

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

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

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

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做出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

   (十)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

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做出。



                第六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

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一条 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

案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