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1月)2019-01-22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会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首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 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
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
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
决。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
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 略 与 投 资 委 员 会 会 议 以 书 面 议 案 的 方 式 召 开
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
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
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
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
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
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