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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2019年1月)2019-01-22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会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五条 首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

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

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 战略

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

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

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
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

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

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

决。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
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
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战 略 与 投 资 委 员 会 会 议 以 书 面 议 案 的 方 式 召 开

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

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

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

时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
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

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的表决 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

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