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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72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 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

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郭泽义主持,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修订明细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见巨潮资

讯网。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明细见附件,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全文见巨

潮资讯网。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明细见附件,修订后的议事规则全文见巨潮

资讯网。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
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五、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总会计师的议案”。聘任王亚歌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总会

计师,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前,王亚歌女士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待《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王亚歌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明 细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 一 条 为 确 立 中 航 光 电 科 技 股 份 有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限 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或“ 本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 ” )的 法律 地位 ,规 范公 司的 组织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与 行 为, 坚持 和加 强党 的全 面领 导,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坚持权责法定 、权责透明、协调运转 、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有 效 制衡 的公 司法 人治 理机 制, 完善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 司 法人 治理 结构 ,建 设中 国特 色现
                                                                                        修订
                                           代 国 有企 业制 度, 维护 公司 、股 东和
                                           债 权 人的 合法 权益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以 下 简
                                           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以 下简 称《 党章 》) 和其 他有 关 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第十一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他 高 级 管 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修订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
律顾问。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党 章》 规 定, 公 司 第十二条 根 据 《 中 国 共产 党 章 程 》
                                             规 定 ,公 司设 立中 国共 产党 的组 织,
设立党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开 展 党的 活动 ,建 立党 的工 作机 构,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配 备 足够 数量 的党 务工 作人 员, 保障
织 的 工 作 经 费 , 同 时 按 规 定 设 立 纪 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修订
委。董事会、经理层决定公司重大问
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
大 经营 管理 事项 必须 经党 委研 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做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依 照 本 章 程 第 二 第二十七条      公 司 依 照 本 章 程 第二
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十 五条 规定收 购本 公司 股份 后, 属 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第 ( 一) 项情 形的 ,应 当自 收购 之 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 、第                   修订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项 、 第( 六) 项情 形的 ,公 司合 计 持
合 计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数 不 得 超 过 有 的 本公 司股 份数 不得 超过 本公 司 已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发 行 股份 总额 的百 分之 十, 并应 当 在
并 应 当 在三 年 内转 让 或者 注 销。 公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
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司 股 份的 ,应 当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 第 ( 五) 项、 第( 六) 项规 定的 情 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收 购 本公 司股 份的 ,应 当通 过公 开 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四 十 二 条 股东 大 会是 公 司的 权 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一 )决 定公 司的 经营 方针 和投 资 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二 )选 举和 更换 非由 职工 代表 担 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 董 事、 监事 ,决 定有 关董 事、 监 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 五 )审 议批 准公 司的 年度 财务 预 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 六 )审 议批 准公 司的 利润 分配 方 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七 )对 公司 增加 或者 减少 注册 资 本               修订
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 八) 对公 司因 本章 程第 二 十五 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 一 )项 、第 (二 )项 规定 的情 形 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九) 对发 行公 司债 券及 债 券类 债务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融资工具做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 十 )对 公司 合并 、分 立、 解散 、 清
(十一)修改本章程;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十一) 制 定或 批 准公 司章 程和 章程
务所做出决议;                             修改方案;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 十 二) 对公 司聘 用、 解聘 会计 师 事
担保事项;                                 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 十三 )审 议批 准第四 十 三 条规定 的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担保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 十 四) 审议 公司 在一 年内 购买 、 出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售 重 大资 产超 过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 计
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 五) 审议 批准 变更 募集 资金 用 途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项;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 七) 批准 公司 重大 会计 政策 、会
                                           计估计变更方案 ;
                                           ( 十 八) 决定 公司 经营 范围 及主 营业
                                           务变更;
                                           ( 十 九) 审议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 门
                                           规 章 或本 章程 规定 应当 由股 东大 会 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第七 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 二) 对公 司因 本章 程第 二 十五 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 一 )项 、第 (二 )项 规定 的情 形 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 三 )公 司的 分立 、合 并、 解散 和 清
算;                                       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修订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 五 )公 司在 一年 内购 买、 出售 重 大
资 产 或 者 担 保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资 产 或者 担保 金额 超过 公司 最近 一 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 七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本 章程 规 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的 , 以及 股东 大会 以普 通决 议认 定 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对 公 司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需 要以 特 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 、
权:                                       作 决 策、 防风 险” 的作 用 ,行使 下列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职权:                                                  修订
报告工作;                                 ( 一 )贯 彻落 实党 中央 决策 部署 和落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国家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 二 )召 集股 东大 会, 并向 股东 大 会
案;                                       报告工作;
( 四 ) 制 订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 中长期发展规划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 五 )决 定公 司的 经营 计划 和投 资 方
补亏损方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本 、 发 行 债 券 或 其 他 证 券 及 上 市 方 决算方案;
案;                                       ( 七 )制 订公 司的 利润 分配 方案 和 弥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补亏损方案;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 八 )制 订公 司增 加或 者减 少注 册 资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决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议;                                       ( 九) 对公 司因 本章 程第 二 十五 条 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 三 )项 、第 (五 )项 、第 (六 ) 项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作 出 决
公司形式的方案;                           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 十 )拟 订公 司重 大收 购、 收购 本 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 股 票或 者合 并、 分立 、解 散及 变 更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公司形式的方案;
联交易等事项;                             ( 十 一)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 决
( 十 ) 决 定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的 设 定 公 司对 外投 资、 收购 出售 资产 、 资
置;                                       产 抵 押、 对外 担保 事项 、委 托理 财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关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 十 二) 决定 公司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 设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置;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 十 三)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 总经 理 、
项和奖惩事项;                             董 事 会秘 书; 根据 总经 理的 提名 , 聘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任 或者 解聘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会 计 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等 高 级管 理人 员, 并决 定其 报酬 事 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 七) 决定 董事 会向 经理 层授 权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管理制度;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八 )制 订公 司 重大 会计 政策 和会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计 估 计变 更方 案 ,向股 东大 会提 请聘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十 九) 听取 公司 总经 理的 工作 汇 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二 十) 在股 东大 会授 权范 围内 ,决
                                       定 公 司行 使所 投资 企业 的股 东权 利所
                                       涉及的事项;
                                       ( 二 十一 )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 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 越 股东 大会 授权 范围 的事 项, 应 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 事 会 应 就 对 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 就对外投
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资 、 购买 出售 资产 、资 产抵 押、 对 外
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 担 保 事项 、对 外捐 赠、 委托 理财 、 关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联 交 易的 权限 ,建 立严 格的 审查 和 决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策 程 序。 重大 投资 项目 应当 组织 有 关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专 家 、专 业人 员进 行评 审, 并报 股 东
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关于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不含 关 于 公司 购买 、出 售资 产事 项( 不 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购 买 原材 料、 燃料 和动 力, 以及 出 售
产 品 、 商 品 等 与 日 常 经 营 相 关 的 资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但 资 产置 换中 涉及 购买 、出 售此 类 资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在一年内 产的,仍包含在内),在一年内购买、
                                                                                   修订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在公司最近一期 出 售 重大 资产 在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 计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30%的 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30%的事项 ,由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关于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 关 于 公司 发生 的交 易( 提供 担保 、 关
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联 交 易除 外) 达到 下列 标准 之一 的 ,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 一 )交 易涉 及的 资产 总额 占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总 资 产 的 10% 以 上 不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足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账 面值和 评估 值的 ,以 较高 者作 为 计
为计算数据;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二 )交 易标 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营 业 收 入 占 公 司 个 会 计年 度相 关的 营业 收入 占公 司 最
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经 审计 营业 收入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 10% 以上 不 足 50%, 且 绝对 金额 超 过
过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 三 )交 易标 的( 如股 权) 在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个 会 计年 度相 关的 净利 润占 公司 最 近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0 万元;                                 ( 四 )交 易的 成交 金额 (含 承担 债 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 费 用)占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净 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
产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 五 )交 易产 生的 利润 占公 司最 近 一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个 会 计 年 度经 审 计 净利 润 的 10% 以 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本 条 所称 “交 易” 包括 :购 买或 者 出
元。                                       售 资 产( 不包 括购 买原 材料 、燃 料 和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 动 力 ,以 及出 售产 品、 商品 等与 日 常
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经 营 相关 的资 产购 买或 者出 售行 为 ,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但 资 产置 换中 涉及 到的 此类 资产 购 买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或 者 出售 行为 仍包 括在 内) ;对 外 投
但 资 产 置 换 中 涉 及 到 的 此 类 资 产 购 资 ( 含委 托理 财、 委托 贷款 等) ; 提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 供 财 务资 助; 租入 或者 租出 资产 ; 委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托 或 者受 托管 理资 产和 业务 ;赠 与 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者 受 赠资 产; 债权 、债 务重 组; 签 订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许 可 使用 协议 ;转 让或 者受 让研 究 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 开发项目等。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关 于 公司 股权 投资 ,还 应满 足如 下 审
与开发项目等。                             批权限:
关于公司股权投资,还应满足如下审 ( 一 )对 主业 内新 增同 一标 的企 业 投
批权限:                                   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不足 5 亿元,由
(一)对主业内新增同一标的企业投 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不足 5 亿元,由 ( 二 )对 主业 内同 一标 的企 业追 加 投
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不足 10 亿元 ,由
(二)对主业内同一标的企业追加投 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金额在 3 亿元以上不足 10 亿元, ( 三 )对 所属 企业 追加 投资 用于 固 定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额 在 10 亿以
(三)对所属企业追加投资用于固定 上 不 足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总资 产 的
资产投资项目,追加投资额在 10 亿 30%,且不造成公司在所属企业股权地
以 上 不 足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位 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的, 由董 事会 审 议
产的 30%,且不造成公司在所属企业 批准;
股权地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由董事 ( 四 )对 非主 业内 的投 资项 目投 资 金
会审议批准;                               额在 1 亿元以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对非主业内的投资项目投资金 关 于 公司 固定 资产 投资 ,还 应满 足 如
额在 1 亿元以内,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下审批权限:
关于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还应满足如 ( 一 )对 主业 内同 一固 定资 产投 资 投
下审批权限:                               资 金 额在 公司 最近 一期 经审 计总 资 产
(一)对主业内同一固定资产投资投 的 10%以上不足 30%的,由董事会审批;
资 金 额 在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 二 )对 非主 业内 同一 固定 资产 投 资
产的 10%以上不足 30%的,由董事会 投资金额在 1000 万以上不足 1 亿元
审批;                                     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对非主业内同一固定资产投资 关 于 公司 与关 联方 发生 的关 联交 易 ,
投资金额在 1000 万以上不足 1 亿元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的,由董事会审批;                         ( 一 )公 司与 关联 自然 人发 生的 交 易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事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 二 )公 司与 关联 法人 发生 的交 易 金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董事会审议批准;                           期 经 审计 净资 产绝 对 值 0.5% 以 上 的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 三 )公 司与 关联 人发 生的 交易 ( 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司 获 赠现 金资 产和 提供 担保 除外 ) 金
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关 于 公司 的对 外担 保行 为, 由董 事 会
一 期 经 审 计净 资 产 绝对 值 5%以 上 的 审 议 批准 。对 外担 保属 于本 章程第 四
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 三 条规定情 形的 ,由 股东 大会 审 议
关于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 批准。
审议批准。对外担保属于本章程第四 关 于 公司 的对 外捐 赠行 为, 董事 会 审
十二条 规定情形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议 批 准在 一个 会计 年度 内, 单次 对 外
批准。                                     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50 万元或累计超过
关于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董事会审 2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
议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次对外 事项。
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50 万元或累计超
过 200 万元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
捐赠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 当建立科
                                             学 、 民主 、高 效、 制衡 的重 大事 项决
                                             策 机 制, 并制 定董 事会 议事 规则 。董
                  ——                                                                   新增
                                             事 会 议事 规则 规定 董事 会的 召开 和表
                                             决 程 序, 由董 事会 拟订 ,经 股东 大会
                                             批准后实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 当建立与
                                             监 事 会联 系的 工作 机制 ,对 监事 会要
                  ——                                                                   新增
                                             求 纠 正的 问题 和改 进的 事项 进行 督导
                                             和落实。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可 以将部分
                                             职 权 授予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 董事 长或
                                             总 经 理行 使, 但是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定 必 须由 董事 会决 策的 事项 除外 。公
                  ——                                                                   新增
                                             司 建 立董 事会 向有 关主 体授 权的 工作
                                             制 度 及授 权清 单, 明确 授权 原则 、管
                                             理 机 制、 事项 范围 、权 限条 件等 ,依
                                             法保障责权统一 。
第 一 百 二 十六 条 董 事会 内 部成 立 战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内 部成立战
                                             略与投资、审计与风控、提名与法治、
略与投资、审计与风控、提名与法治、
                                             薪 酬 与考 核专 门委 员会 ,其 中审 计 与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             风 控 委员 会、 提名 与法 治委 员会 、 薪
风控委员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薪             酬 与 考核 委员 会中 独立 董事 占多 数 并
酬 与考 核委 员会 中独 立董 事占 多数        担 任 召集 人, 审计 与风 控委 员会 中 至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中             少 有 一名 独立 董事 是会 计专 业人 士 。
                                             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至 少有 一名 独立 董事 是会 计专 业人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士。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修订
                                             研究公司发展战略 和中长期发展规
     战 略 与 投 资委 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公
是 : (1) 研究 公 司发 展 战略 和 中 长
                                             司 章 程》 规定 的须 经董 事会 或股 东 大
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会 批 准的 重大 投资 、融 资方 案、 产 权
( 2) 对 《 公司 章 程》 规 定须 经 董 事
                                             转 让 、并 购重 组和 资本 运作 等重 大 事
会 批准 的公 司年 度经 营计 划进 行审
                                             项 进 行研 究, 并向 董事 会提 出建 议 ;
核 , 并 向董 事 会 提出 建 议; ( 3) 对
                                             (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
《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上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投 融 资 、 产 权 转 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5)董事会
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授权的其他事宜。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4)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大 事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
项 进 行 研究 并 提 出建 议 ;( 5) 对 上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制 定 及 实
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施 , 并对 实施 的有 效性 进行 评估 和 监
     审 计 与 风 控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督;(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是 : (1) 审议 公 司年 度 内部 审 计 工 露 , 在向 董事 会提 交季 度、 中期 及 年
作 计 划 ;( 2) 监 督公 司 内部 审 计 制 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4)监督公
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 司 内 部审 计机 构负 责人 的任 免, 提 出
进 行 评 估和 监 督 ;( 3) 审核 公 司 的 有关意见;(5)按适用的 标准监察外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 聘 审 计师 是否 独立 客观 及审 计程 序是
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 否 有 效; 审计 委员 会应 于审 计工 作开
阅 ; (4) 监督 公 司内 部 审计 机 构 负 始 前 先与 审计 师讨 论审 计性 质及 范畴
责 人 的 任免 , 提 出有 关 意见 ; ( 5) 及有关申报责任;(6)就 外聘审计师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6) 提 供 非审 计服 务制 定政 策, 并予 以执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沟 行;(7)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 、
通 ; (7) 审核 公 司的 财 务信 息 及 其 重 新 委任 及罢 免向 董事 会提 供建 议、
披露;(8)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批 准 外聘 审计 师的 薪酬 及聘 用条 款,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及 有 效 及 处 理任 何有 关该 审计 师辞 职或 辞退
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该审计师的问题;(8)审核公司内部
告 ; (9) 审核 公 司风 险 管理 制 度 , 控 制 制度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体 系 建
监 督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设 及 有效 运行 ,审 议公 司年 度内 部 控
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 制评价报告;( 9)审核公司风险管理
事会报告结果;(10)审议公司全面 制 度 ,监 督公 司全 面风 险管 理体 系 的
风 险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和 重 大 决 策 的 风 有 效 运行 并进 行定 期检 查和 评估 , 并
险评估报告。                                向 董 事会 报告 结果 ;( 10) 审议 公 司
     提 名 与 法 治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全 面 风险 管理 年度 报告 和重 大决 策 的
是 : (1) 研究 董 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 风 险 评估 报告 ;( 11) 负责 内部 审 计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 与 外 部审 计之 间的 沟通 ,确 保内 部 和
广 泛 搜 寻 合 格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外 聘 审计 师的 工作 得到 协调 ;( 12)
员 的 人 选; ( 3) 对董 事 候选 人 和 高 审 核 公司 的财 务、 会计 政策 及实 务;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 13)检 查 外聘 审 计师 给予 管理 层的
建 议 ; (4)依 法 推进 合 规管 理 , 定 《 审 核情 况说 明函 件》 、审 计师 就会
期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架构、治理规 计 记 录、 财务 账目 或监 控系 统向 管理
则和基本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修 层 提 出的 任何 重大 疑问 及管 理层 做出
改 意 见 或改 进 建 议; ( 5)推 进 法 治 的 回 应; (14)确 保 董 事会 及时 回应
建设,审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 外 聘 审计 师给 予管 理层 的《 审核 情况
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治体 说 明 函件 》中 提出 的事 宜; (15)董
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 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是 : (1) 研究 董 事与 经 理人 员 考 核 定 期 审核 董事 会的 架构 、人 数及 组成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 ( 包 括技 能、 知识 及经 验方 面) ,并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就 任 何拟 做出 的变 动向 董事 会提 出建
酬政策与方案。                            议;(2)对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进行评
                                          核 ;拟订 董事 、总 经理 以及 其他 高 级
                                          管 理 人员 的选 择标 准和 程序 ,并 向 董
                                          事会提出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
                                          董 事 候选 人、 总经 理以 及其 他高 级 管
                                          理 人 员的 人选 ;对 董事 候选 人、 总 经
                                          理 以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人选 进 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4)提 名董事会下
                                          设 各 专门 委员 会( 提名 与法 治委 员会
                                          委 员 和各 专业 委员 会召 集人 除外 )委
                                          员人选;(5)拟订总经理 以及其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及 关键 后备 人才 的培 养计
                                          划;(6)依法推进合规管理,定期审
                                          查 和 评估 公司 治理 架构 、治 理规 则 和
                                          基 本 管理 制度 ,向 董事 会提 出修 改 意
                                          见或改进建议;(7)推 进法治建设,
                                          审 查 法治 建设 总体 规划 , 建立健 全企
                                          业 法 律顾 问制 度, 推动 法治 体系 、 法
                                          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 ;(8)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根 据 董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管 理岗 位的
                                          主 要 范围 、职 责、 重要 性以 及其 他相
                                          关 企 业相 关岗 位的 薪酬 水平 制定 薪酬
                                          计 划 或方 案。 薪酬 计划 或方 案主 要包
                                          括 但 不限 于绩 效评 价标 准、 程序 及主
                                          要 评 价体 系、 奖励 和惩 罚的 主要 方案
                                          和制度等;(2)负责对公 司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3)依据有关法
                                           律 、 法规 或规 范性 文件 的规 定, 制订
                                           公 司董事 、监 事和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股
                                           权激励计划;(4)负责对 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管理;(5)对 授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人 员之资格、授予条件 、
                                           行权条件等审查;(6)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 司依法 设置总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6 名,总工程师 1 名、
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6 名,财务总
                                           总会计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
监 1 名、总工程师 1 名、董事会秘书         法律顾问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由董事会聘          其 中 董事 会秘 书应 由公 司董 事、 副 总
任或解聘。其中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           经 理 、总 会计 师或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           兼任。
                                           董 事 可兼 任总 经理 或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修订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 事 可 兼 任 总 经 理 或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员。
人员。                                       本 章 程所称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包 括 :

本制度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副 总经 理、 总工 程师 、总 会 计师 、 董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关 于 不得 担任 董事 的情 形、 同时 适 用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 章 程 第 九 十 九 条 关 于 董 事 的 忠 实 本 章程第 一 百 条关于董 事的 忠实 义 务   修订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 和第 一 百 〇一 条 (四) ~( 六) 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勤 勉 义务 的规 定, 同时 适用 于高 级 管
理人员。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 股股东、
                                      实 际 控制 人单 位担 任除 董事、 监 事以
实 际控 制人 单位 担任 除董 事以 外其
                                      外 其 他职 务的 人员 ,不 得担 任公 司 的         修订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 经 理 对 董 事 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经理层负 责“谋经
                                      营 、 抓落 实、 强管 理” 。 总经理 对董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 公司 的生 产经 营管 理工                                                   修订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组 织 实施 董事 会决 议, 并向 董事 会 报
会报告工作;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 二 )拟 订公 司投 资方 案, 在批 准 后
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三)组 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
案;                                        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四 )拟 订公 司内 部管 理机 构设 置 方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 七 )提 出公 司行 使所 投资 企业 股东
会 决 定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以 外 的 负 责 管 权利所涉及事项 的建议;
理人员;                                    ( 八 )提 请董 事会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 司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副 总经 理、总 工 程师 、 总会 计师 、总
权。                                        法律顾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 )决 定聘 任或 者解 聘除 应由 董 事
                                            会 决 定聘 任或 者解 聘以 外的 负责 管 理
                                            人员;
                                            ( 十 )本 章程 或董 事会 授予 的其 他 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 一 百 三 十五 条 公 司副 总 经理 、 财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副总 经理、总
务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 工 程师 、总 会 计师 和总 法律 顾问 由总
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 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副 总经 理 、
                                                                                        修订
和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 总 工程 师、总 会 计 师和总法 律顾 问 对
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 总 经 理负 责, 向其 汇报 工作 ,并 根 据
职责。                                      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第 一 百 三 十六 条 董 事会 秘 书负 责 公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 司 设 董 事 会 秘
                                            书 , 由董 事长 提名 ,在 董事 会审 议其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受 聘 议案 前, 董事 会秘 书应 当取 得证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修订
                                            书 。董事 会秘 书负 责公 司股 东大 会和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董 事 会会 议的 筹备 、文 件保 管以 及公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司 股 东资 料管 理, 办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等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 第九 十七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本 章 程第 九 十 八 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关 于 不得 担任 董事 的情 形、 同时 适 用
用于监事。                                  于监事。                                    修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 事 、总 经理 和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不
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人 , 可以 设副 主席 。监 事会 主席 和 副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 主 席 由全 体监 事过 半数 选举 产生 。 监
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 会 主席 召集 和主 持监 事会 会议 ; 监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事 会 主席 不能 履行 职务 或者 不履 行 职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务 的 ,由 监事 会副 主席 主持 ,监 事 会
                                             副 主 席不 能履 行职 务或 者不 履行 职 务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
                                             时 , 由半 数以 上监 事共 同推 举一 名 监
事 会 副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监 事 会应 当 包括 股东 代 表和 适 当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比 例 的公 司职 工代 表, 其中 职工 代 表
                                                                                          修订
监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表 由 公司 职工 通过 职工 代表 大会 、 职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工 大 会或 者其 他形 式民 主选 举产 生 ,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 近 二年 内 曾担 任过 公 司董 事 或
最 近 二 年 内 曾 担 任 过 公 司 董 事 或 者 者 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监事 人数 不得 超 过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监 事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监事 总数 的二 分之 一。 单一 股 东
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 提 名 的监 事不 得超 过公 司监 事总 数 的
提 名 的 监 事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监 事 总 数 二分之一。
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
                                             任 期 届满 ,连 选连 任。 监事 任期 届满
                                             未 及 时改 选, 或者 监事 在任 期内 辞职
                    ——                     导 致 监事 会成 员低 于法 定人 数的 ,在     新增
                                             改 选 出的 监事 就任 前, 原监 事应 当依
                                             照 法 律、 法规 和本 章的 规定 ,履 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 使下列职
                                             权:
职权:
                                             ( 一 )应 当对 董事 会编 制的 公司 证 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 行 文件 和定 期报 告进 行审 核并 提 出
发 行 文 件 和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 (二)检查公司财务;
                                                                                          修订
见;                                        ( 三 )对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执 行 公
(二)检查公司财务;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行 政 法规 、本 章程 或者 股东 大会 决 议
司 职 务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反 法 的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提出 罢免 的 建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议;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 四 )当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行 为
的建议;                                损 害 公司 的利 益时 ,要 求董 事、 高 级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五 )提 议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 在 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事 会 不履 行《 公司 法》 规定 的召 集 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主 持 股东 大会 职责 时召 集和 主持 股 东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大会;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职 责 时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东大会;                                ( 七 )依 照《 公司 法》 第一 百五 十 一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条 的 规定 ,对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 提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起诉讼;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八 )发 现公 司经 营情 况异 常, 可 以
起诉讼;                                进 行 调查 ;必 要时 ,可 以聘 请会 计 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事 务 所、 律师 事务 所等 专业 机构 协 助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 九 )公 司章 程规 定或 股东 大会 授予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根据《中 国共产党
                                        章 程 》《 中国 共产 党国 有企 业基 层组
                                        织 工 作条 例( 试行 )》 规定 ,经 上级
                 ——                   党 组 织批 准, 设立 中国 共产 党中 航光    新增
                                        电 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委 员会 。同 时,
                                        根 据 有关 规定 ,设 立党 的纪 律检 查委
                                        员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 由党员大
                                        会 或 者党 员代 表大 会选 举产 生, 每届
                 ——                   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 满应按期进          新增
                                        行 换 届选 举。 党的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应
                                        每届任期与党委 相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 一般由 9
名,党委委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 人组成,其中党 委书记 1 名,党委副
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 书记 2 人。
党 委委 员可 以通 过法 定程 序进 入董                                               修订
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 一 百 五 十三 条 公 司党 委 根据 《 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 发挥领导       修订
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发挥领导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
                                             依 照 规定 讨论 和决 定企 业重 大事 项。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 一 )加 强企 业党 的政 治建 设, 坚持
策 在 本 公 司 的 贯 彻 执 行 , 落 实 党 中 和 落 实中 国特 色社 会主 义根 本制 度、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 基 本 制度 、重 要制 度, 教育 引导 全体
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党 员始终 在政 治立 场、 政治 方向 、政
                                             治 原 则、 政治 道路 上同 以习 近平 同志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
                                             为核心的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
会 依 法 选 择 经 营 管 理 者 以 及 经 营 管 ( 二 )深 入学 习和 贯彻 习近 平新 时代
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中 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思想 ,学 习宣 传党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 的理论,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监 督 、保 证党 中央 重大 决策 部署 和上
经理层决策的本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级党组织决议在 本企业贯彻落实;
重 大 经 营 管 理 事 项 和 涉 及 职 工 切 身 ( 三 )研 究讨 论企 业重 大经 营管 理事
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项 , 支持 股东 大会 、董 事会 、监 事会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和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 ( 四 )加 强对 企业 选人 用人 的领 导和
                                             把 关 ,抓 好企 业领 导班 子建 设和 干部
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
                                             队伍、人才队伍 建设;
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 五 )履 行企 业党 风廉 政建 设主 体责
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支持 任 , 领导 、支 持内 设纪 检组 织履 行监
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依 督 执 纪问 责职 责, 严明 政治 纪律 和政
                                             治 规 矩, 推动 全面 从严 治党 向基 层延
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伸;
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
                                             ( 六 )加 强基 层党 组织 建设 和党 员队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伍 建 设, 团结 带领 职工 群众 积极 投身
                                             企业改革发展;
                                             ( 七 )领 导企 业思 想政 治工 作、 精神
                                             文 明 建设 、统 一战 线工 作, 领导 企业
                                             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 局、协
                                             调 各 方, 做到 总揽 不包 揽、 协调 不替
                                             代 、 到位 不越 位, 推动 公司 各治 理主
                                             体协调运转、有 效制衡。
                                          重 大 经营 管理 事项 须经 党委 前置 研究
                                          讨 论 后, 再按 照相 关规 定由 董事 会或
                 ——                                                                   新增
                                          经 理 层作 出决 定。 公司 制定 党委 会前
                                          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 营管理事项清
                                          单 , 对研 究讨 论的 重大 事项 进行 细化
                                          和 具 体化 ,并 对有 关额 度、 标准 等予
                                          以 量 化, 厘清 党委 与董 事会 和经 理层
                                            等治理主体的权 责边界。
                                            前 置 研究 讨论 重大 经营 管理 事项 ,应
                                            当 坚 持决 策质 量和 效率 相统 一。 党委
                                            可 以 根据 集体 决策 事项 ,结 合实 际把
                                            握前置研究讨论 程序,做到科学规范 、
                                            简便高效。
                                            坚 持 和完 善“ 双向 进入 、交 叉任 职”
                                            领 导 体制 ,符 合条 件的 党委 班子 成员
                                            可 以 通过 法定 程序 进入 董事 会、 监事
                                            会 、 经理 层, 董事 会、 监事 会、 经理
                                            层 成 员中 符合 条件 的党 员可 以依 照有
                                            关 规 定和 程序 进入 党委 。党 委书 记、
                                            董 事 长一 般由 一人 担任 ,党 员总 经理
                                            担任副书记。
                                            第一百六十一条 按照“四 同步、四
                                            对 接 ”要 求, 坚持 党的 建设 与企 业改
                                            革 同 步谋 划、 党组 织及 工作 机构 同步
                                            设 置 、党 组织 负责 人及 党务 工作 人员
                 ——                                                                   新增
                                            同 步 配备 、党 的工 作同 步开 展, 实现
                                            体 制 对接 、机 制对 接、 制度 对接 和工
                                            作 对 接, 确保 党的 领导 在企 业改 革中
                                            得到体现和加强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 司 实 行 内 部 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 内部审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制 度,内 部 审计 机 构在 党委 、董 事会
财 务 收 支 和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修订
监督。                                      对 公 司财 务收 支和 经济 活动 进行 内 部
                                            审计监督。
第 一 百 七 十七 条 公 司指 定 中国 证 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符合 国务院
                                            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条件 的媒 体和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上 刊登 公司 公告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和 披 露相 关信 息。 信息 的披 露和 公告
信 息的 披露 和公 告如 涉及 国家 秘密       如 涉 及国 家秘 密的 ,应 遵守 政府 主 管
                                                                                        修订
的,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            部 门 制定 的有 关军 品科 研生 产保 密 的
军品科研生产保密的规则,保守国家            规 则 ,保 守国 家秘 密, 在必 要时 可 以
                                            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
秘密,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证券监管
机构申请豁免。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 司 有 本 章 程 第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 章程第一
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百 九 十四 条 第(一 )项 情形 的, 可 以              修订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依 照 前款 规 定修 改本 章 程, 须 经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出 席 股东 大会 会议 的股 东所 持表 决 权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
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第 ( 四) 项、 第( 五) 项规 定而 解 散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 日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 内 成 立清 算组 ,开 始清 算。 清算 组 由             修订
组 由 董 事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确 定 的 人 员 董 事 或者 股东 大会 确定 的人 员组 成 。
组 成 。 逾 期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逾 期 不成 立清 算组 进行 清算 的, 债 权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人 可 以申 请人 民法 院指 定有 关人 员 组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附件二: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修订明细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资计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资本做出决议;                    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       (八)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修订
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司股份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
(十) 修改公司章程;           融资工具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事务所做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 章程和章程
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修改方案;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务所做出决议;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六)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总资产 30%的事项;
述及的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事项;
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批准公司重大会 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方案 ;
                                 (十八)决定公司经营范 围及主营业
                                 务变更;
                                 (十九)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述
                                 及的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三:
                              《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订明细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五条 有 《 公司 法》 第 一百 四十 七 第五条 有《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条第一款、《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公司章程 》第九十八条规
规 定 之 情 形 以 及 被 中 国 证 监会 确 定 定之情 形以及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   修订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 略、作决策、
(一) 负 责 召集 股东 大 会, 并向 大 防风险”的作用 , 行使下列职权:
会报告工作;                             (一)贯 彻落实党中央 决策部署和落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国家发展战略 的重大举措;
(三) 决 定 公司 的经 营 计划 和投 资 (二) 召集股东大会,并 向股东大会
方案;                                   报告工作;
(四) 制 订 公司 的年 度 财务 预算 方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 发展规划;
(五) 制 订 公司 的利 润 分配 方案 和 (五) 决定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
(六) 制 订 公司 增加 或 者减 少注 册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决算方案;
案;                                     (七) 制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 根 据 公司 章程 第 二十 四条 第 补亏损方案;                              修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八) 制订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
规定的情形,对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
(八) 拟 订 公司 重大 收 购、 收购 本 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 拟订公司重大 收购、收购本公
(九) 在 股 东大 会授 权 范围 内, 决 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
定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 收 购 及 出 售 资 公司形式的方案;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十一 )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
关联交易事项;                           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
(十) 决 定 公司 内部 管 理机 构的 设 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
置;                                     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     聘 任或 者解 聘公 司总经    (十二 )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置;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十三 )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
项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十二)    制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制    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
度;                                    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 订公 司章 程的 修改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案;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 股东 大会 提请 聘请或    (十七 )决定董事会向 经理层授权的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制度;
(十六)    听 取公 司总 经理 的工作    (十八)制 订公司重大 会计政策和会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计估 计变更方案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十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请 或 更 换为 公 司审 计 的会 计 师事 务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所;
                                        (十九 )听取公司总 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 )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 行使所投资企业 的股东权利所
                                        涉及的事项;
                                        (二十 一)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二条 董事会内部成立战略与投 第十二条 董 事 会 内 部 成 立 战 略 与 投
资、审计与风控 、提名与法治、薪酬       资、审 计与风控、提 名与法治、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控 与考核 专门委员会, 其中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薪酬与        委员会 、提名与法治 委员会、薪酬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并 担 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
任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中至少        召集人 ,审计与风控 委员会中至少有
                                                                                   修订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 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各委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1) 研究公司发展 战略和中长      是:(1)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
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
( 2)对《 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      对《公 司章程》规定 的须经董事会或
会 批 准 的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进 行 审 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核, 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3)对      产权转 让、并购重组 和资本运作等重
《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        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投 融 资 、 产 权 转 议;(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
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4) 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5)董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的 重 大 事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5)对上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
    审计与风 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监 督 公 司内 部 审计 制 度的 制 定及 实
是: (1) 审议公司年度 内部审计工      施,并 对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估和监
作计 划;( 2)监督公司 内部审计制      督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施的有效性 露,在 向董事会提交 季度、中期及年
进行 评估和监督; (3) 审核公司的      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4)监督公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 司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 人的任免,提出
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        有关意见;( 5)按适用的标准监察外
阅; (4) 监督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负      聘审计 师是否独立客观 及审计程序是
责人 的任免,提出 有关意见; (5)      否有效 ;审计委员会应 于审计工作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6) 始前先 与审计师讨论审 计性质及范畴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沟 及有关申报责任;(6)就外聘审计师
通; (7) 审核公司的财 务信息及其      提供非 审计服务制定政 策,并予以执
披露;(8)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行; (7)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建 设 及 有 效 重新委 任及罢免向董事 会提供建议、
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批准外 聘审计师的薪酬 及聘用条款,
告; (9) 审核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      及处理 任何有关该审计 师辞职或辞退
监 督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该审计师的问题 ;(8)审核公司内部
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 控制制 度,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
事会报告结果;(10)审议公司全面        设及有 效运行,审议 公司年度内部控
风 险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和 重 大 决 策 的 风 制评价报告;(9)审核公司风险管理
险评估报告。                            制度, 监督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体系的
    提名与法 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有效运 行并进行定期 检查和评估,并
是: (1) 研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向董事 会报告结果; (10)审议公司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 全面风 险管理年度报 告和重大决策的
广 泛 搜 寻 合 格 的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风险评 估报告;( 11)负责内部审计
员的 人选;( 3)对董事 候选人和高      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 通,确保内部和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外聘审 计师的工作得 到协调;( 12)
建议 ;(4)依法推进合 规管理,定       审核公 司的财务、会计 政策及实务;
期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架构、治理规 ( 13)检 查外聘审计师 给予管理层的
则和基本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修 《审核 情况说明函件》 、审计师就会
改意 见或改进建议 ;(5)推进法治 计记录 、财务账目或监 控系统向管理
建设,审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        层提出 的任何重大疑问 及管理层做出
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治体 的回应 ; (14)确保董 事会及时回应
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 外聘审 计师给予管理层 的《审核情况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说明 函件》中提出 的事宜; (15)董
是: (1) 研究董事与经 理人员考核      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2) 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定期审 核董事会的架构 、人数及组成
酬政策与方案。                          (包括 技能、知识及经 验方面),并
                                        就任何 拟做出的变动向 董事会提出建
                                        议;(2)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
                                        核; 拟订董事、总经 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
                                        董事候选 人、总经理以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 员 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
                                        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的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4)提名董事会下
                                        设各专 门委员会(提名 与法治委员会
                                        委员和 各专业委员会召 集人除外)委
                                        员人选;(5)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及关键后备 人才的培养计
                                        划;(6)依法推进合规管理,定期审
                                        查和评 估公司治理架 构、治理规则和
                                        基本管 理制度,向董 事会提出修改意
                                        见或改进建议;(7)推 进法治建设,
                                        审查 法治建设总体 规划, 建立健全企
                                        业法律 顾问制度,推 动法治体系、法
                                        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8)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
                                        根据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 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 水平制定薪酬
                                        计划或 方案。薪酬计划 或方案主要包
                                        括但不 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2)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
                                        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3)依据有关法
                                        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订
                                        公司董 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权激励计划;(4)负责对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管理;(5)对授予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人 员之资格、授予条件、
                                        行权条件等审查 ;(6)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董 事会 召开 临时 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 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        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 人送出、特快专
专递、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方式或       递、电 子邮件、传真 、电话方式或其
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达时限 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送达时限为:
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 本规则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规定的情              修订
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        形,董 事长不能履行 职责时,应当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二分 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可由二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之一以 上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负
负责召集会议。                          责召集会议。




           、
    附件四:

                               王亚歌女士简历

    王亚歌女士,中国国籍,1988 年 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高

级会计师。

    2009 年 10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2010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历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会计、财务会计部副部长;2014 年

11 月至今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2016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子公司沈阳兴华

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2019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子公司沈

阳兴华华亿轨道交通电器有限公司监事;2020 年 11 至今,任子公司中航光电(华

亿)沈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亚歌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信息披露日,王亚歌女士持有本公司 66,053 股

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亚歌女士通讯方式:

     办公电话     0379-63011079

     传      真   0379-63011077

     电子邮箱     wangyage@jonho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