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2022年3月)2022-03-3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
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
提名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
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
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
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转让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
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
公司股份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规定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及时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
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章 董监高离任后股票锁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
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