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3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材料,经与公司
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
规划》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及中小股东诉求,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公
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 2022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事务所”)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了解
大华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具有开展相关审计业务的
专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
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
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
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
四、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出具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王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