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3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
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第八条 公司秉承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敏感财务信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
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第十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
内报告深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
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
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
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
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
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
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
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错误!未找到引
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草拟临时公告文稿,并填报《信息
披露审批表》;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三)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发临时公告文稿;
(四)将临时公告文稿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
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
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
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河南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
存。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
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报告、审议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
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
即报告深交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
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
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
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
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
在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
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需要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
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年度、半年度、季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原则上
不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需报送的,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基本规定》、《应收账款对
账管理办法》、《物资招标管理办法》、《物资采购控制制度》、《比价采
购财务管理办法》、《合同会签管理制度》、《材料库房管理制度》等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
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
和监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
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二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
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
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资料原
件,审计部负责保管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
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
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
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股东与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各部门和
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按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
函件等。
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
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
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深交所备案。
第八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
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
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交所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以上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
河南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信息披露审批表
信息披露审批表
发起人 申请请示 年月日
简要内容
披露文件编号
(明确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业务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股东与证券事务
办公室 签字: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签字:年 月 日
董事长/总经理
签字:年 月 日
保密办备案
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