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3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清产核资规定,进行资产损
失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
的灭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
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
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
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
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
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
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
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
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
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合同取得
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其他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
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
第七条 合规性原则。公司对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组织
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
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
核销。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
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都应当按
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
销。
第九条 日常化处理原则。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企业会
计准则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
的事实及时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
程序,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纳入常态化管理。
第十条 损失核销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公司资产损失财务
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
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
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
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
业内部证据等。
(一)具有法律效力外部证据
是指公司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
级主管企业、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
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
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
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
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本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或者实物资
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
书等。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
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
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
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公司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公司未付的款项,
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公司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
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
制度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十三条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
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
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
政府责令关闭的,已经清算完毕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
分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债务企业已被宣告破产清算但尚未清算完毕的,由中
介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
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清算公告;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债务企业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但尚未清算完毕的,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两年未通过年检的证明;
4.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债务企业被撤销或关闭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对确实不
能收回的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政府部门决定撤销、责令关闭的文件;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
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
为损失:
1.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六)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
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
止执行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的法律文书;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七)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
为损失:
1.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八)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一般
小于 5000 元)或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
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
和客观判断,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损失企业近三年明细账页,以及其他能证明最近 3 年内与
债务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2.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表明债务人已三年连续
亏损或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最近一个年度资不抵债;
3.经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催款单或对账单,
或经律师鉴证的其他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催款单或对账单不能只
是最近期间或某个集中期间的,应尽量是以前不同年度以表明该
情况处于连续状态;
4.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催收磋商记录;
2.近三年明细账页;
3.境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4.境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逾期三年的款项,由于企业变更等原因,企业债务
人难以查找的,难以取得法定外部证据的,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
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
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
2.经济鉴证证明;
3.法律意见书;
4.最近 3 年明细账账页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十二)公司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比
照坏账损失处理:
1.专项说明,说明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公司进行账务调
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损失事项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涉及刑
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材料。
担保损失财务核销,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四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
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
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
转资金挂账等,财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清查存货时发现盘亏的:
1.存货盘点单(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存货监盘记录;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详细说明;
5.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
细资料、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6.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7.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淘汰的存货,将报废、毁损、淘汰存
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不超过 100 万),由公司内部
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超过 100 万元),应取得政府
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经济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
具的经济技术鉴定证明;
3.存货监盘记录;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5.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被盗的存货,将其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
的差额部分,依据如下证据确认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
明材料;
2.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公司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
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
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存货监盘记录;
4.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公司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依据下列证据
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2.公司内部证据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监盘记录;
4.价值确定依据;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投资类损失是指公司发生的不良股权和债权投资
造成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有价证券类投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收集的资料主要
有:
1.证券经纪机构的股票、债券、基金对账单;股权投资的权
属证明;
2.经保管人确认(最近日期的)的有价证券盘点表;
3.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及审批;
4.如果被投资公司或投资款项管理企业已经宣告破产、或进
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应取得相关政
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
5.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材料;
7.公司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
8.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其他类投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收集的资料主要有:
1.被投资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
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取得下列证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清算报告;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被投资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2.对按会计重要性原则,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被投资单
位资不抵债并连续经营亏损 3 年以上的,应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
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并连续 3 年亏损的
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应取得下
列证据:
(1)被投资单位最近经审计或上级单位批复的财务报表;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委托贷款损失财务核销,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损失
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的性质,比
照投资损失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含合同资产、持有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发生的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
的损失或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
等发生的损失。财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对盘亏的资产,依据下列证据(以固定资产为例,下
同)确认:
1.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单;
2.固定资产监盘记录;
3.盘亏情况说明;
4.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5.赔偿责任认定说明;
6.公司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7.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对报废、毁损的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
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有技术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出
具的鉴定材料,如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具有房屋安全鉴定
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及建筑物安全鉴定意见;锅炉、电梯等安检
部门的检验报告;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应急救援部门出
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
明等;
4.单项或批量原值金额较大的(超过 200 万元)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做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
资格的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5.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审批文件;
6.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7.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对被盗的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
明材料;
2.固定资产监盘记录;
3.公司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4.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
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账面投资
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
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5.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情况说明;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
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
证据进行确认:
1.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某项无形资产已经被其他新技
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
转让价值,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
无效资产,其账面尚未摊销的余额,形成无形资产损失。财务核
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
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
据。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列的其他资产损失核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管理工作,组织
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
复查,认真组织做好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
序:
(一)内部相关部门填写《单位内部损失认定表》并提出核
销报告,核销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核销整体情况、核销原因分析、
责任认定及追责情况、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下一步风险管控举
措等内容,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纪检审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
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计划财务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
提出复核意见;
(四)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
200 万元或年累计核销金额(资产原值)超过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 5%的资产损失,由董事会核准同意;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的资产损失,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达董事会审议
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与关联方的资
产核销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实施;
(五)根据会议纪要及相关证据,公司主管领导、总会计师
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财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六)涉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根据
公司相关制度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百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核准程序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后,应
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进
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报告。
第五章 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对已核销资产涉及到的所有资料
备份保管。对已核销但尚可追偿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权,尽最
大努力挽回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市场部门对核销的应收账款,除债务人死亡、
破产等情形外,应积极追索,确保资产损失最小化。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部门按照“谁发生,谁保管”的原则,
对已核销的存货、固定资产,除已不具实物形态的,继续承担实
物保管责任,及时通过出租、转让、拍卖、销毁等经济、效率的
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已核销的投资,除被投资单
位撤销、破产清算外,应积极谋求股权转让,最大限度的争取投
资回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资产处置部门和财务部门在收到已核销资
产的后续处置收入时应及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
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日常监控,不定期对责任部
门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资产核销及后续管理做好审
计监督。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负
领导责任,公司财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
理责任,公司审计、纪检、法律等部门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负审核与监督责任,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
所需的相关材料;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负组
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
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公司
责令予以纠正,并对相关单位或所属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
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和会计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