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3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航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的主体资
格。
二、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
所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草案)及其摘要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变更、
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
述事项。
独立董事:翟国富、鲍卉芳、王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