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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9月)2022-09-23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的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公司的董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责、权限,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

项决议,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确保董

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

   第五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第九十八

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

得票最多的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

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

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八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

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九)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捐赠及负债管理、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和奖惩事项;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

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

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

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二十二)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

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二十三)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东

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年度审计

计划;
       (二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检

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

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资

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清算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拟定、决定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等方案,应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董事会内部成立战略与投资、审计与风控、提名与法

治、薪酬与考核、科技创新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

提名与法治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科技创新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占 2 名,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

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3)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4)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宜。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2)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并对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监督;(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4)监

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5)按适用

的标准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

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 及有

关申报责任;(6)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

以执行;(7)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

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

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8)审核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有效运行,审议公司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9)审核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全面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结果;(10)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和重大决策的风险评

估报告;(11)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确保内部和

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12)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

实务;(13)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

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

大疑问及管理层做出的回应;(14)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审计

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15)董事

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提名与法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定期审核董事会的架
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做出

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核;

拟订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4)提名董事会下设各

专门委员会(提名与法治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召集人除外)

委员人选;(5)拟订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

才的培养计划;(6)依法推进合规管理,定期审查和评估公司治

理架构、治理规则和基本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或改

进建议;(7)推进法治建设,审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健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动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

设;(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

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

要方案和制度等;(2)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3)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4)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进行管理;(5)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

件、行权条件等审查;(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研究公司中长期科

技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负责审议公司科技政策
及重大科技发展方案;(3)负责研究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

(4)研究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5)对

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全面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单位

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

中指出的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

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起草、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该等方

案需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

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及其他应当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

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大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监事会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的有效性,

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

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董事的意见,并

组织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

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除第(五)项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独立董事行使上述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所列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赋予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它资金往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十七条公司 董 事会 应 当 就注 册 会计 师 对公 司 财务 报 告出 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会规范运作

                          第一节       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

送达时限为:会议召开之日前三天。

       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

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 事会 秘 书 在 核 查拟 上 董 事 会 会议 的 议 题是 否 在

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时,要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的重大事项的议题,应附有公司党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报

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 议题及其详细内容(会议议案);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节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

上的表决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节     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

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二 分之 一 以 上 的 与会 董 事 或 两 名以 上 独 立董 事 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以及会议召集人、主

  持人;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

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做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节   工作会议

   第三十七条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集董事会工作会议进行

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 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 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 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 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

案事项;

    (五) 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 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

进行磋商的事项;

    (七) 其他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露。但董事会不

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工作会议的形式进行审

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董事会工作会议召开 1 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

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

章制度;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 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工作;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六) 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七) 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

报告董事长;

   (八)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九)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十)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一)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

出。



                    第六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

作运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三条 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
案都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