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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光电: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3-16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发

展目标、股东回报、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023-2025 年,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每年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
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每年度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该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

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

立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

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

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

会做出说明,并就其影响相应调整利润分配预案。如公司当年盈利但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或计划安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就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

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

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