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电: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03-21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
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就控股子
公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向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经过与公
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关联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有限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建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航空
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航空发动机线束及小型风机产能提升建设项目系控股
子公司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依
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后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
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就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与关联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
院有限公司、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合同》,其合同的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合同内容及审议程序也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和
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王秀芬、翟国富、鲍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