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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得控制: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在上海市闵
行区新骏环路777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0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20
日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下午15:00-2015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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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777
号1号楼4楼报告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0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28,384,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568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28,384,9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3568%,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4年度报告》;
    同意128,384,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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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28,38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28,38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128,384,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8,384,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8,38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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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 128,38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8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23,118,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01.候选人:许泓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9.02.候选人:郭孟榕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9.03.候选人:赵大砥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9.04.候选人:石朝珠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9.05.候选人:陈平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9.06.候选人:胡钰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9.01.候选人:许泓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9.02.候选人:郭孟榕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9.03.候选人:赵大砥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9.04.候选人:石朝珠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9.05.候选人:陈平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9.06.候选人:胡钰                同意股份数:7,83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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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候选人:章苏阳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10.02.候选人:徐德鸿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10.03.候选人:薛爽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章苏阳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10.02.候选人:徐德鸿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10.03.候选人:薛爽                  同意股份数:7,830,000股
    11、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01.候选人:许叶峰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11.02.候选人:吴焕群                同意股份数:128,384,915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许叶峰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11.02.候选人:吴焕群                同意股份数:7,830,000 股
    12、《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 128,38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同意 128,38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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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国浩鹆历 仕 滹 ,事 务所                                           法鹆 靓 书


 (本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 (上海 )事 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




                  黄宁宁




                                                  ⒛ 15年   5月   zO日